
▲柯文哲聲請Live直播京華城辯論。(圖/記者黃哲民攝,下同)
記者吳銘峯、劉人豪/台北報導
台北市前市長、台灣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犯京華城等案從11日起,進入一審最後辯論程序,柯聲請全程Live法庭直播,台北地院合議庭僅准許宣判後5天內錄影轉播,10日向北院遞狀起抗告,北院將柯的抗告送交高院審理,高院今(12)日裁定駁回。
柯文哲聲請全程Live直播他在京華城等案的一審言詞辯論與宣判畫面,這是《法院組織法》今年(2025年)三讀修正,准許高院、地院「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庭訊錄影錄音後,申請公開播送的首例。
北院合議庭審酌本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復為社會矚目,准許「公開播送」本案言詞辯論與宣判的開庭錄音錄影,但作法類似「錄影轉播」,後製除去隱私、個資與機密資訊,或變聲、變像處理後,於宣判隔日起最遲5天內,上傳司法院指定網址或平台公開播送。
此外,合議庭認為技術上很難在錄影時切割其他在庭當事人動態,因此依職權裁定本案言詞辯論與宣判的錄音錄影,均完整實施「公開播送」,包含公訴檢察官、其餘當事人及參與人在庭內的影音。

柯文哲認為司法院的《實施辦法》,架空法官決定「公開播送方式」的權限,是以司法行政侵害審判獨立,他仍要求Live直播,希望高院撤銷北院原裁定、並自為裁定准許即時同步播送開庭影音。
高院今指出,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是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9項規定授權所訂立,乃執行法庭公開播送細節性規定之行政命令,核其授權明確,內容亦與法庭公開播送為確保人民知的權利、當事人公平審判權及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之立法目的相符,並未逾越授權範圍,且無違背母法之規範意旨。原審裁定本件准予公開播送,並敘明事後播送方式適當之理由,核無違誤或不當,抗告人柯文哲、沈慶京之抗告均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另會計師端木正主張所涉犯罪名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7項第4款所定不得公開播送之案件,原審裁定此部分公開播送與法有違。高院指出原審依職權裁定此部分公開播送,尚有違誤,故端木正之抗告有理由,此部分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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