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從事批發、零售業的阿茂(化名)今年3月間因被檢舉在店門口的騎樓卸貨、出貨,阻礙交通,挨罰1500元;但他辯稱店門口已劃設為「貨物裝卸區」,應當可以在此上、下貨物。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卸貨臨停區僅供車輛臨停卸貨,而阿茂是將貨物放在騎樓,造成交通妨礙,這是兩件事情,於是裁定駁回。

▲阿茂因店裡貨物量大,將部分貨物堆放在騎樓,結果收到1500元罰單。(示意圖/VCG,非本案事發商店。)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今年3月間因有「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的違規行為,警員獲報到場查處屬實,於是依法製單舉發。
阿茂收到1500元的罰單,心生不滿,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表示,由於批發、零售業每日都有大量進出貨,部分卸貨、出貨物品雖然會放在店門口的騎樓,但都有整齊排列,方便清點,並無妨礙交通與他人通行,況且店門前已經劃設為「貨物裝卸區」,應當可以在此處上、下貨物,或臨時置放貨物。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警員獲報前往阿茂經營的商店,發現的確有多箱物品擺放在騎樓,明顯妨礙他人通行,這才依法舉發,過程並無不妥;而在阿茂自己提出的照片證據中,也證明擺放的物品數量已大量占據騎樓空間,足以妨礙往來行人通行。
法官指出,阿茂在騎樓堆置大量貨物,確實違規,不會因為他是否有擺放整齊而有所不同,至於「貨物裝卸區」,是指僅供車輛臨停卸貨,與他在騎樓堆置物品妨礙交通無關,自然無法以此卸責,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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