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府2連敗!禁賣福島核食官司又輸了 法院:逾越自治權限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網)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判台中市政府敗訴。(圖/翻攝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網)

記者黃哲民、葉品辰/台北報導

台中市政府禁止販售日本福島等5縣市食品的自治條例遭行政院宣告無效後,提起行政訴訟,案件歷經上訴、發回更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26)日更一審仍判台中市府敗訴,這已是台中市政府第二次敗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食品安全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不得自行訂定不同標準,台中市相關禁令牴觸憲法與中央法規,原告之訴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2原因駁回,一,有關食品安全衛生之管制標準,應具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而屬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商業」及第18款規定「公共衛生」所定之中央立法事項,立法者就此事項所為之規範,並適用於全國,地方自治法規應受其拘束而不得自行訂定不同標準;地方就上述事項,縱得訂定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以為執行之依據,然仍不得與上述中央法規牴觸。另憲法第148條規定係以全國為其空間範圍,亦顯有保障跨地方轄區間貨物自由流通之意旨,除非屬依法應予管制或禁止流通之貨物,一切合法貨物均應許自由流通,以免形成國內之市場障礙,從而背離上開條文之規範目標。

食品既也是商品,如為中央許可進口之合法貨物,自亦應受憲法第148條規定之保障。次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就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等管理措施及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之標準,均未授權地方亦得自行另定不同之安全容許量標準。末按地方制度法規定,如直轄市、縣(市)為執行上開中央立法事項,於不牴觸中央法律之範圍內,固得制定自治法規;然各該地方法規如牴觸中央法律,不僅欠缺中央法律之授權,且顯然牴觸上述食安法及其法規命令,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該主管機關自得就各該自治法規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

二,自治條例中「本市食品業者,不得販售遭受輻射汙染之食品。」「日本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千葉縣及群馬縣生產製造之食品不得於本市販賣。」之相關規定文字,表面上雖看似僅以各該地方居民或事物為其規範對象,然其規範效果或適用結果顯會對其轄區外之居民或事物,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因而超出各該地方之轄區範圍,進而限制及於跨地方轄區甚至全國性質之事項,已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範圍及界限,不僅牴觸食安法及衛生福利部依食安法之授權所訂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第2條等中央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亦已牴觸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商業」及第18款「公共衛生」所定中央立法事項之意旨,原處分予以函告無效,難認有何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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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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