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人月薪122萬!高雄港登船跌傷斷腿 休養10個月獲賠1296萬

▲▼引水人。(圖/航港局授權提供)

▲港口引水人高薪但工作充滿危險。內容非本案當事人。(示意圖/航港局)

記者劉人豪/高雄報導

高雄港一名引水人工作時受傷,向輪船公司求償一年的工作損失,高雄地院審理時,證實該引水人月薪平均有122萬2726元,判輪船公司要賠償1296萬6298元。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擔任2021年8月18日輪船進入高雄港的引水人,因輪船甲板上手欄杆未穩固,造成劉姓引水人爬梯登船時,處於鬆動狀態的扶手欄杆快速旋轉,劉姓引水人因而跌落,致受有左足挫傷併跟骨粉碎性骨折、右手臂內側及右腿膝蓋外側挫傷等傷害,求償1562萬7947元。

輪船管理公司認為,登船扶手欄杆並無任何設置或管理不當之欠缺,是劉姓引水人自己未抓穩登船繩梯而摔下,輪船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並無過失,且就算輪船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有過失,劉姓引水人當時並未注意到登船時應確認已經踩踏穩固、手握穩固扶手欄杆再登船,亦有過失,且應負主要責任。

輪船管理公司指出,劉姓引水人主張賠償項目及金額部分並非合理,且當時會簽下保證書及支票,是因受到劉姓引水人詐欺及脅迫,請求駁回劉姓引水人之訴。

法院審酌,劉姓引水人於事故發生前之6個月,每月月薪分別為109萬4845元、156萬3058元、104萬4026元、119萬110元、136萬277元及108萬4041元,共計733萬6357元,換算為每月平均報酬為122萬2726元,故劉姓引水人可請求10個月無法工作損害數額共計1222萬7260元,加上醫療看戶等費用,輪船管理公司應給付1296萬6298元,如劉姓引水人對蔡姓船東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輪船管理公司負1000萬元以內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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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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