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中士負債300萬「挪用公款7萬還債」 下場要關2年7個月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陸軍中士阿德(化名)因投資失利負債300多萬元,竟利用職務之便兩度侵占公款,共計得手7萬餘元,他想將這筆錢挪來償還個人債務,結果4天之後就被抓包。不過,台中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考量到阿德侵占的款項不高,加上已經繳回所有犯罪所得,依法減刑3次後,最終判處他有期徒刑2年7個月,褫奪公權2年。

▲▼ 當兵,服役,軍人,士兵。(圖/CFP)

▲阿德侵占公款,想用來清償自己的債務。(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德在部隊中負責管理現金及各款項收入、支出,但因為在外投資失利負債300多萬元,他竟異想天開,先是將原本要交付給廠商的6萬2826元貨款偷偷帶回租屋處,接著又在收取5名同袍繳回的溢領薪餉時,將9855元占為己有,共計得手7萬2681元,想用來償還個人債務。

4天之後,因為同組的組長遲遲沒有收到廠商收款收據,經組長追問,阿德才坦承犯行並將侵占的公款全數交還。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阿德在偵訊及審理均坦承犯行,侵占公款也已全部繳回,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刑;此外,阿德其中1次侵占的款項僅9855元,未達5萬元,價值非鉅,對部隊運作及財務狀況沒有造成嚴重影響,他犯後也積極配合調查,未浪費司法資源,犯罪情節應屬輕微,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刑。

法官接著指出,阿德所犯的侵占公有財物罪為法定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便是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刑,下限仍為有期徒刑5年,顯然有情輕法重的狀況,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於是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刑期。

法官表示,阿德犯案當下仍是現役軍人,也是公務員,應當恪遵職守、廉潔自持,卻漠視法律禁令侵占公款,行為確實不妥,考量到他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展現出相當的悔意,最終依現役軍人犯侵占公有財物罪,判處他有期徒刑2年7個月,褫奪公權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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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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