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馬路沒走斑馬線被警攔查 行人1舉動挨罰3千元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男子小豪(化名)今年5月間因過馬路沒有走在斑馬線區域,被警察攔停並當場舉發,他自稱只是比較晚提出證件,沒有違規情形。不過,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審理之後,認為小豪的行為確實觸法,日前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判處他罰鍰3000元。

仁愛大安路口,斑馬線標字,箭頭提示行走注意方向,仁愛路,大安路,行人安全,望左(Look Left),望右(Look Right),注意左右來車,提示效用,行人,過馬路(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小豪違規過馬路被警察攔停舉發。(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豪今年5月間行經新北市區一處路口,因過馬路時沒有走在斑馬線區域,當場被警察攔停舉發。小豪辯稱,當時他只是偏離斑馬線幾公尺,警察要求出示身分證件時,雖然他比較晚提出證件,但應當沒有違規。

不過,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表示,經查,小豪確實在該時間、地點有違規穿越馬路的行為,經警察攔停當場舉發,這部分有密錄器影像等證據佐證。

法官接著指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3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規定,警察舉發小豪的違規行為,應當場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填寫小豪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再將通知聯交付小豪簽名或蓋章收受。

法官強調,警察當場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要求小豪出示身分證件或提供姓名等資料,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小豪拒絕陳述,的確違反社維法規定,最終沒有採信他的說詞,並依法判處他罰鍰3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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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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