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女騎士小珍(化名)去年2月間騎車行經台北市南港區一處路口,因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等違規行為,收到兩張罰單,共計挨罰1800元;她聲稱,當時有一輛汽車占據整個機車停等區,她只能繞道而行,方向燈則是因為下雨天失效,後來有去維修。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相關證據影像,發現現實狀況與小珍的說詞不符,最終沒有採信她的說詞,裁定駁回。
▲小珍違規變換車道,還沒打方向燈,挨罰之後提出行政訴訟仍慘吞敗訴。(示意圖/VCG,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珍去年2月間騎車行經台北市南港區一處路口,因有「變換車道時不依標線指示」、「駕駛人變換車道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違規行為,被民眾錄影檢舉,事後收到600元、1200元罰鍰的罰單。
小珍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還反控民眾亂檢舉。她表示,當時前方有一輛汽車不知何故停在路中央,占據整個機車停等區,導致所有車輛都無法通行,她只好繞道而行,並以手牽引的方式前進至正確位置,等到路口號誌燈轉為綠燈才繼續行駛,並非故意違規;至於未打方向燈的部分,是因為下雨天失效,她後來有去維修。
不過,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為,本件經舉發機關查復違規屬實,禁止變換車道線未經取消前,用路人應當遵守規定,況且在採證影像中,並未發現有小珍所說的情況發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證據影像,發現小珍的機車從左轉車道向右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駛入另一個車道,確實屬於違反禁制標線變換車道行駛的行為,而且她在變換車道的過程中,全程都沒有使用方向燈,也沒有做任何手勢示意。
而汽車占據機車停等區的部分,法官指出,在現有的兩段證據影像中,並未發現汽車占據機車停等區的狀況,該汽車與相鄰的聯結車之間,仍留有可供一輛機車通過的間距,過程中也沒有看見小珍「以手牽引機車前進」的畫面,她的說詞顯然都與客觀事實不符。
至於方向燈失效一事,小珍雖然主張事後有去維修,但並未就此提出證據佐證,所以也沒有獲得法官採信。最終,法官認為小珍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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