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駐艇官「棄船」爽吃大餐!僅1小兵留守 判刑1年2月下場曝

▲一名軍官在澎湖擔任艦艇駐艇官時,竟擅自離崗帶著同袍外出用餐,獨留一名上兵在船上待命,被實施夜間督導的長官發現後,交由澎湖地檢署偵查。(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hoto-ac)

▲一名士官長在澎湖擔任艦艇駐艇官時,竟擅自離崗帶著同袍外出用餐,獨留一名上兵在船上待命,被實施夜間督導的長官發現後,交由澎湖地檢署偵查。(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hoto-ac)

記者吳欣蓉/澎湖報導

一名梁姓士官長在澎湖擔任艦艇駐艇官時,竟擅自離崗帶著同袍外出用餐,獨留一名上兵在船上待命,自己卻玩耍整整2小時才回去工作,被實施夜間督導的長官發現後,交由澎湖地檢署偵查。法官審酌,梁男犯後態度尚可,也沒有前科,判決他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並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以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梁男於2023年5月11日擔任在澎湖縣馬公市整訓的艦艇駐艇官時,明知自己是艦艇留守主官,負責處理船上所有事物,理應待命並隨時掌握營區動態、管制人員在艇狀況、應付突發狀況,但梁男卻在當日晚間6點未經請假或職務代理交接手續,擅自率領艦艇部隊的同袍外出餐敘,僅交由一名上兵留守艦艇,直至晚間8點左右才返回,被艦艇長官實施夜間督導時知悉。

該案經由澎湖憲兵隊移送澎湖地檢署偵查起訴,法官認為梁男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第1項之長官擅離部屬罪,及同法第35條第1項前段之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被告以單一擅離本案艦艇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長官擅離部屬罪處斷。

澎湖地檢署認為,梁男明知身為艦艇駐艇官,應在艦艇待命以應付突發狀況,卻無視部隊紀律,有虧職守,實屬不該,但考量其犯後態度尚可、無前科、素行尚佳,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行為時之軍階及職務、擅離部屬的時間等情節,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判決梁男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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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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