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抱抱換IG」淫辱3少女 慘遭火燒GG教訓...還被判囚5年

▲▼ 女學生,女孩,女生,制服。(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徐姓男子涉和多名未成年女子發生關係遭告上法院。(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記者郭玗潔/新北報導

徐姓男子從事餐飲業、在便利商店工作,2023年10月間因性侵17歲少女A,又和少女B發生性關係並拍攝性愛片,被人帶去山區毆打、凌虐,徐男脫身後報警處理,同年11月徐男在新北耶誕城進行「免費抱抱換IG」,認識國一少女C並發生性關係,最後被這3名少女控訴性侵,新北地院審理,判徐男對少女A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3年8月徒刑,對少女B犯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處1年10月徒刑,合併處5年徒刑。另遭少女C控訴的部分則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徐男於2023年10月7日上午時,和女伴、17歲A女、A女男友於旅店同房,而後其他兩人因故相繼離開,只剩徐男和A女獨處,徐男趁機對將A女壓在床上,指侵得逞。

隔天8日,徐男又約16歲少女B、17歲少年到KTV唱歌,同日晚間3人一起投宿旅館,徐男和少年分別和B女發生關係,徐男同時用手機拍下自己和B女的性交過程。

同年12月4日,徐男前往警局報案,指稱A女、A女男友、B女等多人將他帶到山區毆打、以打火機燒下體虐待,還他逼簽本票、揚言要用園藝剪將他下體剪掉,然而徐男對於和人發生甚麼糾紛卻說不清楚。

隨後徐男也被A、B女等人告上法院,A女男友則證稱,因為徐男曾性侵A女、B女等5名女子,所以他們才把他帶到山上毆打。

新北地院審理,法官檢視相關證據,判定徐男性侵A女屬實,依對少女A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3年8月徒刑,不過B女和徐男發生性關係時意識清楚,和她自稱酒醉證詞不同,因證據不足,只依犯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處1年10月徒刑。可上訴

▲▼援交、國中、高中、女學生、賣淫、制服、嫖客。(圖/翻攝pakutaso網站)

▲另名國一少女也指控遭徐男侵犯。(示意圖/翻攝pakutaso網站)

另外,還有一名國一少女C跳出來指控徐男,說她和學姊於2023年11月18日去板橋耶誕城時,見徐男以i13手機螢幕跑馬燈寫「免費抱抱換IG」,她們便上前跟他抱抱換IG,過了6或7天,她在IG後便利貼上打「我現在真的很需要抱抱」,徐男就約她到他家並強行硬上。

C女指控,徐男對她使用躺著、趴著的背後式、傳教士還有火車便當,每次她都說「我不要」但徐男都硬要,還拿她IG帳號打給學姊,要學姐聽她的叫聲,當天她與被告發生7次性行為,期間僅間隔1、2分鐘,都沒有休息,每次徐男都問「可以再來一次嗎」,她每次都拒絕。

法官認為,若C女指控屬實,代表徐男當日於下午2時許至晚間11時許間,共對她強制性交5至7次,時間共長達約9小時,且各次之間僅間隔數分鐘,和常情不符,另C女雖然年僅12歲,但在IG多為僅穿性感內衣、內褲的照片,身材也非稚嫩,比同齡少女更成熟,更以「不知道看身材很像高中生的妹妹能不能當你的小嬌妻」等語自述,也表示未跟徐男聊過年齡,因無強制性交證據,徐男也可能在和C女性交時,以為她已經年滿16歲,因而判徐男無罪。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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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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