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到救護車鳴笛聲!跟著前車走被檢舉未禮讓 駕駛連吞2敗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榮(化名)前年11月間開車行經一處路口,因未禮讓救護車,挨罰3600元、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他提出行政訴訟並強調,當時他是跟著前車快速前進,不是故意不禮讓救護車,但日前仍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裁定駁回,全案不得抗告。

▲▼救護車,救護車設備,攜帶型電擊器,急救包,意外,車禍,急救,119,醫院,搶救,cpr(圖/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阿榮被檢舉未禮讓救護車,但他自認沒有故意不禮讓。(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榮前年11月間開車行經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一路與七賢二路的路口,因有「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的違規行為,被民眾檢舉,挨罰3600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且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阿榮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但一審敗訴;他提出上訴並強調,當時第一車道有大型客車待轉,第二車道停著直行的自用小客車,他則在第三車道,突然聽到救護車的鳴笛聲,當下確實有踩煞車,煞車燈有短暫亮起,卻因為視線遭其他車輛遮蔽,無法確認救護車會從哪個方向過來,接著看到前面的小貨車快速前進,他便跟著快速前進,並非故意不禮讓救護車。

高雄行政法院法官認為,阿榮當時雖然有踩煞車,但接著又繼續行駛,考量到當時雙向路口車輛的行進狀況,以及他承認有聽到救護車鳴笛聲等情形,原審認定他主觀上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且客觀上有本件違規行為,所以裁定駁回。

法官接著指出,阿榮提出上訴,僅以事發當時的事實問題指摘原處分違法,重述主張沒有被採納、原審取捨證據與認定事實不妥當,卻沒有具體表明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處,最終認定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全案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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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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