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挨罰怪警「從很遠的地方看有視差」 駕駛提告慘輸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小清(化名)去年2月間開車行經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一處巷口,因未禮讓行人被警員舉發,挨罰6000元,事後他主張「警員是從很遠的地方看,視角上有視差」,並提出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警員密錄器影像,認定小清違規事實明確,日前裁定駁回他的告訴。

▲▼過馬路,斑馬線,行人,路人。(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小清被舉發未禮讓行人,因而挨罰6000元。(示意圖/達志影像,非本案事發地點。)

判決書中記載,小清去年2月間開車行經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一處巷口,因有「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行」的違規行為,被警員依法舉發,因而挨罰6000元罰鍰,還要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小清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認為,該名警員是從很遠的地方看,視角上視差,當時他的車輛根本還沒有進入行人穿越道,而且他有停車禮讓。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表示,經檢視舉發單位的警員錄影證據,第一位行人通過後,陸續還有其他行人通過,但小清並未禮讓,違規事實明確,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會同雙方當庭檢視警員密錄器影像光碟內容,結果發現,當小清的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時,錄影畫面中已經可以看見有行人正在行人穿越道上,車子的前輪壓上行人穿越道時,不僅沒有暫停禮讓,還緩慢向前行駛,接著2名行人分別從車子旁邊走過或從車頭前方跑過,當時車子的車頭明顯與行人相距未超過3組枕木紋。

法官認為,原處分認為小清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並無違誤,該處分經核對沒有裁量逾越、怠惰或濫用等瑕疵情形,應屬適法,最終裁定駁回小清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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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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