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1天賣淫3次「接客12次拿6千」 雞頭爽賺26K…花錢和解仍要關

▲少女,學生,妹子,正妹(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台中15歲少女2周接客12次,才賺取6千元。(示意圖,非當事人/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李姓男子租套房充當應召站,讓15歲少女小雨(化名)在房內接客,並和楊、曾姓男子上網攬客,讓小雨在2周內密集接客12次,甚至一天進行3次性交易,結果總共才給小雨6000元,楊、曾兩人各收到3000、1000元,李男則爽賺2萬6000元。全案經台中地院審理,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李男1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3萬。楊、曾兩人則各處1年7月,併科罰金1萬,緩刑3年。李男上訴到最高法院被駁回,確定要坐牢,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李男承租台中某2樓套房當應召站,給少女小雨居住和接客,由李男和楊、曾姓男子3人負責媒介男客,決議全套一次收費3000元到5500元,而當次的媒介者能收到1000元到1500元,小雨則收到1500元到2000元,其他剩餘的錢都歸李男所有。

大家講好分潤就開始分工合作,李等3人在交友軟體放上小雨的照片接單,再由李男將男客長相、抵達時間和應收金額傳給小雨,從2022年3月21日到4月2號間,共讓小雨接客12次,小雨總共卻只收到6000元報酬,楊、曾男收到媒介費各3000元、1000元,李男則賺到2萬6000元。

警方得知有未成年少女從事性交易後,在2022年7月、8月持搜索票陸續將李男等人拘提到案,李、楊、曾3人在審理時坦承犯行,並分別以8萬、5萬、5萬和小雨及其母親和解並賠償完畢。

法官審酌李等3人已取得被害人原諒,又都年僅20餘歲、未對小雨使用強暴手段等情,原本犯下容留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的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給予減刑後處李1年8月,併科罰金3萬。楊、曾兩人則各處1年7月,併科罰金1萬,緩刑3年。李男眼見只有自己要坐牢,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仍被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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