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爭取在監投票打贏第一仗 2024大選台北監獄可能設投票所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Google maps)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Google maps)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台北監獄1名林姓受刑人申請明年(2024年)總統、立委大選時能在監投票,但中選會與桃園市選委會都回絕,林男提告爭取並聲請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裁定林男所提本件行政訴訟確定前,桃園市選委會應於明年1月13日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當天,在北監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林男行使投票權,可抗告。

本案源於林男透過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協助,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與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明年總統、立委選舉時在北監內設置投票所,以便他行使投票權。

中選會與桃園市選委會今年(2023年)3月先後回函回絕,理由均為「有關監所收容人如戶籍已遷至監所,其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可能方式,包括由監所戒護收容人外出前往該監所所在地之投票所投票,惟此尚涉及法務部權責。至如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即選務機關針對特定身分之選舉人,在特定地點設置投票所,為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於監所特設投票所,允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

林男爭取投票權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中選會、桃園市選委會在北監內設置明年的總統、立委選舉投票所,他主張自己年滿20歲,2019年12月因服刑而將戶籍遷入台北監獄至今,實際並持續居住6個月以上,本身沒有遭剝奪選舉投票權的情形,且明年總統、立委選舉投票日,他還在北監服刑。為避免訴訟曠日廢時錯失權益,林男聲請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

法官認為林男在明年總統、立委選舉日當天,是設籍台北監獄的選舉權人,我國《憲法》保障選舉權,是國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都已刪除被宣告褫奪公權不得投票的規定,所以入監服刑的受刑人,不會喪失選舉投票權。

法官指出,符合法定資格的選舉人,均得於公平、公正、公開的選舉中參與投票,「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之國民,在監禁期間,雖人身自由及附帶之居住、遷徒等權利遭受限制,但其他如選舉等基本公民權利,於未受法律合比例之限制,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二致。」

法官認為,國家應提供一定的軟體法制及硬體建置,確保人民得以實現基本權利,若人民的選舉權遭受不合理限制,人民自得請求除去,本案林男過去近4年來因現行法制無法以投票為由外出,監所內又未依規定設置投票所,致實際上無法行使投票權,台北監獄位於桃園市,桃園市選委會已回絕林男在北監內設置投票所,雙方確實出現公法爭議。

針對桃園市選委會表示受刑人可申請外出投票的說法,法官指《監獄行刑法》所定受刑人外出制度以矯正更生、復歸社會為目的,不包含投票,但受刑人縱使不符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權,且戒護受刑人外出投票,將使北監戒護人力捉襟見肘、無法外出投票的受刑人也需安撫,風險極高,林男要求桃園市選委會在北監內設置投票所,成本與危險明顯較低。

法官更明指林男所提行政訴訟的「勝訴可能性並不低」,桃園市選委會不能卸責給受刑人自行克服問題外出投票、藉此免除本身設置投票所的法定義務,加上距離明年1月13日總統、立委選舉投開票日僅剩約3個月,打完官司、選舉也已結束,林男的投票權的確有無法回復的急迫危險。

法官據此裁定林男所提本件行政訴訟確定前,桃園市選委會應於明年1月13日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當天,在北監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林男行使投票權,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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