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少女4小時扯1理由開房間 色男「出手2次」賠30萬免關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高雄范姓男子去年7月間透過手機交友App結識16歲少女A,當日下午便相約見面,再以「身體疲勞」為由將人帶到旅館開房間,接著以手指性侵得逞,想再進一步發生關係時,因為A女喊痛而罷手。范男事後被一狀告上法院,但他同意賠償30萬元與A女達成和解,最終被高雄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性侵,撿屍,強暴,迷姦(圖/記者黃克翔攝)

▲范男與A女僅認識4小時,就把人帶到旅館開房間。(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范男2022年7月1日中午1時許透過手機交友App帳號主動與A女搭訕聊天,接著透過Instagram帳號傳訊息邀約一起出遊,獲得應允之後,他便在同日下午4時許開車去接人,途中他以「身體疲勞」為由,並在下午5時許將人帶到某旅館開房間。

范男進入房間後便對A女伸出狼爪,就算對方屢次表示「不要」並閃躲,仍強行襲胸、指侵得逞,食髓知味的他想要進一步發生性關係,但A女表示會痛,他才決定罷手。後來A女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警局報案。

面對A女的指控,范男揭坦承不諱。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范男的行為確實應該責難,但強制性交犯行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考量到他沒有任何前科,也同意賠償30萬元與A女達成和解,並獲得女方諒解,縱使他在過程中一度違反女方意願,卻也在女方表示會痛拒絕時,立即停止犯行,犯罪手法與實務上常見的暴力性侵犯不同,情節尚非十分重大。

法官接著表示,范男的情形若處以最低刑度3年,實屬情輕法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情減刑,最終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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