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傑/看到插座就充電有罪嗎

▲▼新能源車.電動車,充電。(圖/CFP)

▲不要看到插座就想充電,這已經涉及《刑法》的竊盜罪。(圖/CFP)

據新聞報導,一位婦人為貪圖方便,某日帶著小孩將電動機車騎到一家夾娃娃機店內,以延長線私接該娃娃機店內之插座,充電充整晚。幾天後,她又再度前往充電,遭店家發現而報警。該名婦人此舉已涉《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按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刑法》第29章之竊盜罪,以動產論,《刑法》第323條定有明文;另《電業法》第106條之規定,係在保護經營供給電能之事業,並非一般之用電戶,此觀該條各款、同法第2條及處理竊電規則之規定自明。因此私接電線,若係通過電力公司允許供電之鄰人電錶所設之線路內,因用電已有電錶控制計算,該通過電錶控制計算後之電氣,即屬該鄰人所有之動產,如予竊取,即應視其犯罪形態,依《刑法》之竊盜罪章論處(最高法院84年台非字第214號判例要旨參照)。

易言之,《電業法》所規範之電桿、電線、變壓器或其他供電設備,係指供給電能之事業所有或設置者而言,不及私人所有或設置者。

經查,該婦人以延長線私接該娃娃機店內之插座,其所竊取之電能均經電錶控制計算,而由該娃娃機店家負擔電費,自屬該娃娃機店家所有之動產,故其所為犯《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而不會觸犯《電業法》之罪嫌。

再者,《刑法》第320條業於民國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原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刑度改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因本案婦人之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後,故應適用新修正、較重刑度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規定。(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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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傑,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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