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防風林啃屍命案 兇嫌被法院裁准羈押

▲林姓男子涉嫌殺害吳姓被害人,檢察官以以殺人、槍砲等罪嫌向台南地院聲押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林姓男子涉嫌殺害吳姓被害人,檢察官以以殺人、槍砲等罪嫌向台南地院聲押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41歲吳姓男子遭人殺害,棄屍於台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一處防風林中,屍體還遭野狗啃噬,兇嫌林姓男子被檢察官依殺人、槍砲等罪聲押,台南地院召開羈押庭審理後,1日深夜近11時裁定羈押。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指出,據被告對於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殺人、遺棄屍體、持有槍彈等犯嫌,均坦承不諱,且有證人證詞及相關證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涉犯殺人、遺棄屍體、持有槍彈等犯嫌均重大。

▲41歲吳姓男子被人殺害棄屍台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一處防風林,慘遭野狗啃屍,林姓男子案發後向警方自首,坦承因毒品糾紛持槍射殺死者,惟警方並未發現槍傷,死因疑點重重。(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被告所涉殺人罪嫌部分,係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雖係主動投案,且坦承犯嫌,然被告殺人後,有因畏罪而遺棄屍體及犯後離開現場之行爲,再隨偵審程序之進行及面臨將來刑案之執行與人類趨吉避凶之天性,難保被告於未來不再生畏罪逃亡之可能性,因此檢察官以被告所涉係重罪,有逃亡之虞,而聲請羈押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檢察官以有同案共犯未到案為由,認為被告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部分,法官審酌本案被告與證人之供述,大致相符,並無矛盾,且檢察官並未敘明,被告之供述及證人之證言與現場跡證有何不符之處,故此部分難認為有理由。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許嘉龍指出,檢察官1日上午相驗吳姓死者雙手手掌不見,左腳及右手前半段僅剩骨頭,右胸有1處凹洞,外觀看不出有明顯彈孔傷口。由於林嫌稱係開槍射殺吳男,為釐清吳男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檢察官決定複驗解剖。檢察官下午複驗結果吳姓死者右胸處係穿刺傷。林姓被告經檢察官複訊後認所犯為殺人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重罪,有勾串共犯及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另謝姓被告3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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