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長官想的不同!警械條例修法「可大膽用槍」 基層警員這樣說

▲槍、槍枝示意圖(圖/達志/示意圖)

▲警械使用條例修正通過。(槍枝示意圖/達志)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台南殺警案引發社會關注警察用槍議題,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修正《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明定警察人員面臨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4種情境,若認為將危及自身生命、身體,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對此,基層員警認為幫助不大,恐怕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因為最後要面對民刑事官司的是員警自己,所以開槍前還是會「三思而後行」。

從警超過20年的某刑事偵查隊長指出,其實第一線員警不敢用槍,主要原因還是不可預期的變數太多,面對罪犯時要先打非致命部位,例如手、腳,罪犯駕車逃走時,也要先瞄準輪胎等部位,但事實上需要用槍時都是千鈞一髮,可能零點幾秒就要做出判斷,甚至可能瞄準非致命部位,槍一開卻打中要害,導致後續有民、刑事官司要面對,現在修正後就算可以直接開槍,但恐怕很多同僚在開槍前還是會多想想。

另一位兩線一星派出所所長則講得直白,政府要做警察最大的後盾和支柱,警察才敢大膽用槍,不然開完槍了,要面對官司、賠償的都是警察本人,久而久之,警察在開槍前就會「三思而後行」。

這名所長指出,外界常認為,如果讓警察開槍免責,就會造成濫開的情況,但卻造成警察用槍綁手綁腳,以國外為例,只要罪犯敢在警察面前持有刀械或槍枝,警察就有權先發制人,幾乎不會有刑責,但國內則警察必須有面臨生命危害時,才能使用警械,而且使用後如果造成罪犯的傷亡,警察還必須面對後續官司的訴訟和賠償,如果長官挺還好,如果長官不挺就只能自己面對,造成不少同僚寧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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