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中天、蔡衍明判賠280萬 周玉蔻喊上訴:言論自由不得預先拋棄

▲王炳忠自訴周玉蔻女士刑事洩密罪及加重誹謗罪案,第二次開庭審理▼。(圖/記者屠惠剛攝)

▲資深媒體人周玉蔻。(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蔡佩珈/台北報導

資深媒體人周玉蔻2020年指稱旺中集團旗下中天電視是「紅色媒體」、旺中負責人蔡衍明「酒色財氣名聲在外」等語,蔡衍明與中天怒告周玉蔻求償1000萬元,台北地院24日判決出爐,周玉蔻須賠償蔡衍明80萬元、中天新聞200萬元,合計280萬元。對此,周玉蔻中午透過臉書發文貼出聲明,強調自己有言論自由,將依法上訴。

該案源於周玉蔻於2020年10月20日主持民視《辣新聞》政論節目,指稱「中天在台灣就是紅色媒體」、「中天新聞台是共產黨打手」,又說蔡衍明「酒色財氣名聲在外」、「為了賺錢拋棄台灣戶籍」等語,周玉蔻之後受訪,仍表述相同的評論。

周玉蔻更早之前曾在2018年因批評「旺中集團是中共國台辦的傳聲筒」 ,也被蔡衍明提告求償5000萬元,不過事後雙方和解,並約定周玉蔻若欲對中天電視做「攻擊性、惡意評論」,應先詢問中天電視並做平衡報導,否則賠償違約金1000萬元;因此蔡衍明與中天新聞主張周玉蔻違約了,於是提起上述訴訟,要求周玉蔻全額賠償。

台北地院24日做出判決,周玉蔻須賠償蔡衍明80萬元、中天新聞200萬元,可上訴。

針對判決結果,周玉蔻透過臉書發布聲明,內容提到「言論自由不能預先拋棄,和解筆錄內容的有效性,必須建立在不侵害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前提上,和解筆錄的簽訂,絕無可能形成言論自由的預先拋棄。將依法上訴。」周玉蔻並於文末引用《民法》第17條「自由不得拋棄。」以及《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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