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核災東電「天價賠償」出爐 4高層需賠「2.9兆」

▲▼日本最高法院判定政府對福島核事故無賠償責任。(圖/路透)

▲法院判決東電舊經營團隊4名高層,須賠償13兆日圓。(圖/路透)

記者林彥臣/綜合報導

發生於2011年的311大地震,造成「福島第一核電廠」發生核輻射外洩的核災事故,東京電力公司股東認為,公司因為福島核災蒙受重大損失,向當年的經營團隊提告求償,東京地院13日判決其中4人應賠償逾13兆日圓(約新台幣2.9兆)。

根據NHK報導,東京地方法院判決舊經營團隊中的4名高層,合計須賠償東電13.3兆日圓,這也是認定經營團隊要為核災事故負責,須負責民事賠償的首例司法判決。

在審判過程中,對「國家地震調查研究推進本部」在2002年公布的「長期評價」的信賴性,及當年管理階層是否認知到巨大海嘯,可能侵襲核電廠採取適當對策,成為訴訟的主要爭論點。

前常務董事小森明夫承認自己犯了一個錯誤,但他在地震前一年的 6 月上任,並決定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即使指示採取措施,也無法及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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