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縣市議員財產申報必須上網公告 年底九合一選舉適用

▲▼立法院院會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 三讀 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且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1年,修正條文將自公布日施行,今年底的地方選舉就可以適用。

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其中直轄市與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未公開上網,必須至監察院查閱。

行政院會在今年4月21日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20條修正草案,未來直轄市與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也須比照總統、5院院長、立法委員等公告揭露,經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5月23日初審通過,大致上按行政院提案或修正動議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讀條文明定,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的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1年。

三讀條文規定,如果前項公職的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1年。

另外,由於現行縣市議員申報財產無須刊登公報及公告,且財產變動時,無須每年辦理變動申報,三讀條文也增訂,將縣市議員納入應每年辦理財產變動申報的對象,施行日期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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