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逼情侶簽本票!嗆不給錢「性侵後賣酒店」 惡徒得手18萬判1年

▲▼強姦,輪姦(示意圖/Pixabay)

▲惡徒要脅情侶「不給錢就強姦女生,再把她賣去酒店」。(示意圖/Pixabay)

記者游宗樺/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男子在2017年時,夥同多人把劉姓男子及其周姓女友押到樹林區山區,向他們勒索40萬元,甚至當著劉男的面前,出口恫嚇「如果不給錢,就當場輪姦周女,再把人賣去酒店賣淫」,嚇得劉男下跪求饒,並簽下多張本票,得手18萬元。全案經新北地院審理後,依恐嚇取財罪判處張男1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當時25歲的張男在2017年間,夥同多名男性友人,藉口周女聯合另一名翁女向他追討10萬元款項,竟先聲奪人在新北樹林區當街攔截周女和其劉姓男友,並開車將2人押往大同山山區。張男出聲恐嚇「如果不給錢,就當場輪姦周女,再把她賣到酒店賣淫。」,同時開口勒索40萬元,利用周女當人質,派同夥跟劉男下山提領18萬元,甚至逼迫劉男簽下40萬元的借據及3張共計40萬元的本票。

全案經新北地院審理後,張男在庭上矢口否認有恐嚇取財的犯行,還辯稱是劉男之前跟自己借40萬元,當天「巧遇」劉男情侶,才會要他們還錢,否認有脅迫、押人,亦未出言恫嚇。但因被害人指證歷歷,加上劉男作證說出:「張男出言威脅要把我女友送到酒店,送去酒店前還要拉到草叢先強姦試車。」,出於害怕劉男才當場下跪求饒「求求你放過我們」。

經過張男一翻恫嚇,被迫交出18萬元與簽下借據、本票,法官經調閱相關證據及監視器畫面,認定張男恐嚇取財確定,漠視法紀存在,所為應嚴予非難,判他有期徒刑1年,而其他4名同夥分別被依恐嚇取財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被判處3至8個月不等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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