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台南副議長林炳利涉詐領助理費 妻列共犯遭羈押禁見

▲台南地院合議庭法官,以台南市副議長林炳利的妻子洪女,涉貪污罪嫌重大,有勾串滅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圖/記者林悅攝)

▲台南地院合議庭法官,以台南市副議長林炳利的妻子洪女,涉貪污罪嫌重大,有勾串滅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副議長林炳利涉嫌以人頭詐領助理費案,擔任林之會計的林妻洪女經檢察官向法院聲押禁見,台南地院29日召開羈押庭,法官以洪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罪嫌疑重,有勾串滅證之虞,於晚上6時30分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被告洪女經法官訊問後,固不否認她在現任台南市議員林炳利服務處負責管帳及財務,且有以「人頭助理方式」向台南市議會申領助理公費,並由其統一保管助理之存摺、提款卡,再由其或請其他同案被告提領、轉帳使用等情,惟被告除坦承涉犯刑法第214條偽造文書罪外,矢口否認有何貪污之犯行。

法官認為洪女所辯不可採,且有羈押聲請書附件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洪女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所為之犯行,經初步清查詐領助理公費共計新台幣1860萬餘元,金額龐大,涉案人頭助理10數人,被告又否認犯行,被告及共犯間涉案之事實情節、分工及金錢流向等,均有待檢察官續為清查以釐清,再被告辯以本案同案之林炳利均不知情云云,則本案除洪女外,其餘同案被告參與之程度為何?亦尚待檢察官續為追查釐清,或為對質之必要,足認本案在被告所涉犯罪事實未完全釐清之前,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

法官指出,被告所涉犯行,對社會治安有相當危害,權衡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應認對被告為羈押為適當,以確保偵查、追訴之進行,尚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錢鴻明,12月28日指揮調查局南機站及台南市調查處,針對台南市議會副議長林炳利涉嫌詐領助理費等貪污罪嫌執行搜索,並傳喚被告23人及證人2人到案訊問,檢方初步調查林炳利涉嫌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約2700萬元,訊後將林妻聲請羈押禁見,林之女兒10萬元交保、侄子5萬元交保,林炳利因生病住院未到案說明,檢察官將擇日另行傳喚,擴大偵辦中。而酒女被台南地院法官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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