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退役轉職困境 立法院法制局:應修法提高企業投資誘因

▲▼立法院議場資料照、萬用照。(資料照/記者徐政璿攝 )

▲立法院議場資料照。(圖/ETtoday資料照 )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台灣代表隊今年在東京奧運寫下史上最佳成績,讓競技運動成為國人關注焦點。立法院法制局9月發布「運動員退役轉職出路之研析」報告指出,許多運動員退役後遇上專業無法與就業市場銜接的困境,建議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及《國民體育法》,增加對於民間企業聘請運動員的獎勵機制及誘因,並結合企業與學校,培養運動員建立第二專長。

法制局報告直指,運動員的平均退役年齡是33歲,有些運動員可能因受傷必須提前放棄體育生涯,由於他們往往用整個職業生涯苦練單一項目,但退役後卻很容易遇上專業無法與就業市場銜接的困境,因此,許多運動員在結束運動生涯之後的生活處境並不順遂。

法制局建議,應該結合民間力量促進運動員職涯發展,現行法規《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輔導績優運動選手擔任運動教練要點》只針對為數不多的頂尖運動員,對大多數運動員退役後的生涯,輔導機制並不充足。

法制局指出,雖然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9條規定,企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得專案編列經費補助,但聘滿5年後,企業仍可能解聘選手,且《國民體育法》第19條關於聘請專業體育人員的規定未具強制性,效果極為有限。法制局建議,應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及《國民體育法》,增加對於民間企業聘請運動員的獎勵機制及誘因。

此外,在協助運動員培養第二專長方面,法制局指出,運動員的生涯瞬息萬變,隨時都有可能因為各種原因退役,我國輔導退役運動員的政策通常是以體育教師、教練、裁判作為運動員轉職的優先考量,再來才是分配到公家機關工作,但該職缺極有限,大都會優先遴聘績優運動選手,對於未獲得獎牌及中途受傷無法持續體育生涯的運動員並無助益。

法制局強調,政府和社會總是在選手得獎時錦上添花,雪中送炭的就業協助一直是體育政策無法突破的問題。有些運動員窮盡一生努力也無法獲得完美的成績,雖然國家沒有義務照顧運動員的一生,但運動員需要長期培訓,他們的黃金歲月比起一般職業短暫,即便沒有獲得獎牌,仍宜予以協助。建議政府宜結合企業和學校,提供創業輔導、諮詢、課程等服務,培養運動員第二專長,使他們在退役後得以順利轉職,維持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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