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打疫苗後猝死 以病死簽結怎救濟

▲▼疫苗。(圖/路透)

▲施打疫苗後猝死的案例,至目前為止,並無一例被認定與施打疫苗有關,若檢察官已簽結,依現行法制有何救濟之道?(圖/路透)

自從新冠肺炎疫苗施打後,無論是國產或外國製造,皆傳出有猝死案例。而至目前為止,並無一例被認定與施打疫苗有關,且若檢察官已簽結,若家屬有所懷疑,依據現行法制有何救濟途徑?

目前若有涉及疫苗施打而猝死的場合,因屬於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以疑為非病死,而通報檢察官為司法相驗,重點在於有否犯罪致死的可能性,於因果認定上趨於嚴格。同時,疫苗施打總會帶有一定副作用,且是由國家緊急授權的情況,再加以死亡的比例偏低下,就易將原因歸結於個人體質或原有疾病。只是像心肌梗塞的情形,到底是死亡原因或疫苗施打結果?在司法相驗的範圍有限下,實處於模糊。

由於司法相驗僅是開啟刑事偵查的原因,故《刑事訴訟法》就僅有一條文為規定。而因檢察官並非此方面的專家,相驗的主角為法醫,但對於家屬有否在場權、有無建議檢驗項目,甚至可否另請具有法醫資格者在場,現行法制皆屬空白,既易生爭議,家屬對於相驗或解剖結果,自然也會產生懷疑。

若司法相驗認屬病死,因無所謂犯罪,按照檢察實務即會以簽結來終結。只是簽結並無法律依據,僅是依據檢察署內部的規則,就死者家屬來說,即便對死因有所懷疑,就無法依據《刑事訴訟法》的再議等程序為救濟,僅能將之當成是行政處分,而以行政救濟的途徑,以求獲得死因的真正原因。但簽結於實質上屬於刑事處分,要以行政訴訟為救濟途徑,便顯得格格不入。也因此,若有針對簽結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者,行政法院都會以無管轄權而駁回。

既然針對簽結無法提起行政救濟,似乎就得回到《刑事訴訟法》,依據第416條第1項,向法院為準抗告。只是此條項所規定得為準抗告者,皆屬法定的強制處分,而簽結因非法定,若依據法條文義,也不在準抗告的範疇,自會被刑事法院駁回。

故不服因司法相驗而以病死簽結的死者家屬來說,無論提起行政或刑事訴訟,皆會遭法院駁回,僅能轉向國家賠償或補償程序,以來究明死因。換言之,在我國並無針對死因究明的獨立救濟途徑,是否有必要學習英國的死因陪審制度,也是立法論上可以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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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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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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