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或涉欺詐!港府22年來首次動用《公司條例》委任審查員調查

▲▼壹傳媒CEO張劍虹、香港蘋果日報總編羅偉光被起訴 涉違反「港版國安法」。(圖/路透社)

▲港府查壹傳媒。(圖/路透社)

記者鄭思楠/綜合報導

香港特區政府28日宣布,香港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已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條例)第841(2) 及(3)條賦予的權力,委任陳錦榮為審查員,調查壹傳媒有限公司的事務,半年內需提交最終報告。獲委派出任審查員的陳錦榮是資深會計師,並曾任香港會計師公會會長。

陳茂波表示,調查範圍包括集團事務是否以損害成員利益,意圖欺詐公司債權人;集團的高級人員有否按個人利益處理公司事務,導致公司公眾股東蒙受損失;高級人員是否涉及對公司成員或債權人作出欺詐失當行為;壹傳媒有否向股東作出全面、充分和及時的披露;高級人員是否無履行應盡責任或履職時有疏忽;壹傳媒和前主席黎智英之間的借貸和還款是否真實,按公平原則和正常業務需要進行;壹傳媒作為上市公司,管治是否健康;以及他作為財政司長,如果按照法例對董事作出取消資格令,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他進一步指出,壹傳媒涉及違法行為及多項欺詐不當行為,幾項情況值得關注,包括早前本身公布公司流動資金充裕,足夠18個月運作,但保安局凍結1,800萬港元不到一星期內,又宣布子公司業務要終止。

其次,陳茂波表示,壹傳媒早前未能公布年度業績,以及首次披露向主要股東償還1.5億港元貸款,但該貸款本身相當長時期才到期,有可能欺騙債權人,該公司地段又涉嫌觸犯欺詐罪。

他續指,壹傳媒高級人員於今年4月被控與使用該子公司用地有關的欺詐罪;此外,於2020年底及2021年中,壹傳媒3間子公司及其高級人員,因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幾項嚴重罪行被控,令人懷疑壹傳媒事務是否按高級人員個人利益處理,並因此令公眾股東蒙受損失;同時令人關注壹傳媒是否出現嚴重管理失當、尤其高級人員是否涉及上述犯罪或者不當行為,以及在防止有關事情及保障債權人利益上是否盡職。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20年8月10日於香港住處被捕。(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捕。(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據悉,調查員會對壹傳媒進行調查,並就以上事項作出結論及提交報告。

根據《公司條例》第841條(2)及(3),財政司司長如覺得有情況顯示,某公司是為欺詐或非法目的而組成;該公司的事務正以或曾以不公平地損害普遍成員或某名或某些成員的利益的方式處理;有人正在或曾經出於欺詐該公司的債權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債權人的意圖,而處理該公司的事務;或有人正為或曾為任何其他欺詐或非法目的而處理該公司的事務;或有情況顯示關涉該公司的組成或其事務的管理的人,在該公司的組成或管理方面,對該公司、其成員或其債權人作出欺詐行為、失當行為或其他不當行為,可委任一人調查該公司的事務。財政司司長除非信納委任審查員調查某公司的事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否則不得作出該項委任。

港府上一次運用相關條文,是於1999年本地投行百富勤清盤後委任審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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