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田尾鄉前鄉長莊仁舜涉收回扣 判刑10年9月定讞啟動防逃

▲律師,貪汙,收賄。(圖/視覺中國CFP)

▲前田尾鄉長莊仁舜涉收回扣,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彰化縣田尾鄉前鄉長莊仁舜在任時,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洩漏投標廠商資料、遊說廠商不投標,並收取工程回扣款35萬元,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二審將他判刑10年9月、併科罰金150萬元,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犯罪所得30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6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最高法院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判決指出,莊仁舜自2006年起到2014年間,都順利選上彰化縣田尾鄉鄉長,檢方調查發現,他於2012年7月31日下午5時許,採購預算金額895,020元的V-5工程案截止投標後,將寫有投標廠商資料的便條紙洩漏交給小學同學許姓好友,授意許男協調其中一間工程不要投標或不要價格競爭採購預算金額3,600,030元的V-9工程案,以及採購預算金額3,642,660元的IV-2工程案,觸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及妨害投標未遂罪。

隔年6月13日下午5時許,在採購預算金額8,715,000元IV-1工程案第一次招標,以及同年月24日下午5時截止投標後,莊仁舜2度將寫有投標廠商資料的便條紙洩漏交給許男,幫助陳姓業者得標。業者於同年7月11日下午將約定的工程回扣款35萬元現金交給許男,許男再轉交莊仁舜。案經檢警單位偵查後,提起公訴。

一二審均將莊仁舜判刑11年、併科罰金200萬元,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犯罪所得30萬元。更一審改判刑10年9月、併科罰金150萬元,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犯罪所得30萬元。更二審於今年3月間,還是將判他有期徒刑10年9月、併科罰金150萬元,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犯罪所得30萬元;更二審量刑理由中指出,莊仁舜收取回扣,目無法紀,破壞政府採購法欲建立之公開、透明、公平之競爭環境,嚴重損及官箴及人民對廉能政府之期待,非常不應該,故予以判刑。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6日駁回上訴定讞,最高法院也隨即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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