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允恭酒駕未逮捕僅函送涉特權?檢察官陳宗元:這是合適的作法

▲▼檢察官內勤法治與實務研討會,檢察官陳宗元。(圖/劍青檢改提供)

▲檢察官陳宗元出席內勤法治與實務研討會。(圖/劍青檢改提供)

 記者張君豪/台北報導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14日清晨驚傳在高雄市前鎮區成功路、復興路口發生一起車禍擦撞一名女性機車騎士,發生車禍後丁主動報警處理,卻意外傳出他接受酒測值達0.23mg/l,警方依法並請示地檢署檢察官,將丁允恭不予逮捕並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引發外界討論;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陳宗元透過臉書發文表示,根據台灣現行法律相關規定,「我認為這是合適的作法。」

陳宗元PO文表示:酒駕規定在刑法第185條之3、該法條羅列3種因飲酒達到觸犯公共危險罪的狀況,包含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服用酒類未達上開標準,但有其他情事可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以及服用毒品、麻醉藥品導致無法安全駕駛。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陳宗元14日PO文說明為何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酒駕肇事卻不須逮捕需函送。(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陳宗元14日PO文說明為何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酒駕肇事卻不須逮捕需函送。(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陳宗元指出,除了酒駕呼氣值可透過酒測儀器、醫院抽血檢測外,2、3類情況都需要有證明行為人無法安全駕駛狀態,都須透過「刑法第185條之3觀察紀錄表」對行為人進行身心平衡檢測,檢測項目包含單腳直線站立平衡,連續數數字不紊亂,持筆畫同心圓等等項目措施進行客觀認定。

檢察官獲報後,也可請警員調閱案發前駕駛的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保全駕駛有無蛇行、闖紅燈等無法安全開車的客觀證據;而這些俗稱身心平衡檢測的觀察紀錄表,就是因應駕駛人可能有危險駕駛、吸毒,且酒測值僅在0.01-0.24之間、且發生車禍疑似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發生。

陳宗元說,關鍵就因為酒測值未達0.25,所以法律規範必須有額外證據來證明行為人無法安全駕駛;陳宗元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88條第1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但任何公權力行使都需考量目的和比例原則。

陳宗元說,立法准許逮捕現行犯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證據」、「防止逃亡」、「預防再犯」,警方考量現行犯要不要逮捕時,必須考量上開目的的必要性,而不是「一律逮捕」。

「假設今天酒駕現行犯在案發現場是車禍重傷昏迷,人別已經查出來,接下來也要送去醫院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所以沒有保全證據的必要,因為人都昏迷了,無法逃亡也無法再犯,當然就沒有逮捕的必要性。」

他表示,撰寫這篇法普文章就是要打破「現行犯一律應逮捕的錯誤觀念」,最後丁允恭在案發現場酒測值僅0.23,無法以刑法185條之3認定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必須有其他證據認定他不能安全駕駛,但丁在觀察紀錄表是通過測試的、加上酒駕須依法扣車,也無預防再犯之必要性,「這時不予逮捕是合理的。」

陳宗元笑稱,在地檢署他曾經遇過,警方把酒測值未達0.25,觀察紀錄表也通過的輕微酒駕駕駛逮捕解送地檢署、甚至沒製作觀察紀錄表就把駕駛移送地檢署,這些才是應該檢討改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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