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性侵犯「無限期強制治療」不違憲 大法官:3年內要完成修法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刑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規定,性侵犯若經評估有再犯之虞者,須接受強制治療,直到再犯之虞顯著降低,才可出獄。有2名法官與多名當事人,認為這樣的規定形同無限期關押,嚴重侵害人權,因此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31日作出釋字799號解釋,宣告強制治療未設限的規定不違憲。但大法官也認為,不限制最長強制治療時間,可能造成以治療為名、行無限期關押之實,確實有違憲之虞,要求相關機關檢討改進。

本案因台中男子盧恩本,多年前犯下3次乘機猥褻罪、2次幫助詐欺罪及5次侵入住宅罪,被判刑3年5月定讞,入監服刑。但因刑法等規定,盧男被評估有高度再犯風險,送進病監接受強制治療,也因相關規定並未設限,讓盧男在監獄中多待了9年,今年9月間才被評估為風險顯著降低,才獲得出獄。

另外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及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以及另外2名也被強制治療的當事人,認為相關規定未設治療年限,有違憲之虞,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為此於11月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聽取各方意見。

言詞辯論庭時,盧男的辯護人主張,法條規定的「再犯風險顯著降低」意義太過抽象,已經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況且這樣的規定將限制人身自由,更應該嚴格解釋,不應該做如此抽象的規定。此外,當時辯護人也批評監獄人權不足,接受強制治療在台中培德病監時,根本不能抽菸,也不能使用健保卡,對受刑人人權是嚴重的侵害。

法官張淵森也批評相關規定有疑義,例如意圖營利公然猥褻罪也是強制治療的範圍,包含酒店的脫衣舞者、上空秀,這些全都要強制治療,已經失去治療的意義;此外,不服強制治療時僅有檢察官可以聲請停止治療,當事人卻只能聲明異議,對當事人人權保障也不足。

▲司法院外觀▼。(圖/記者屠惠剛攝)

▲司法院大法官宣告相關規定違憲。(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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