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孫安佐已在美服過刑為何回台又遭訴

▲孫安佐發文回應酸民。(圖/翻攝自孫安佐Instagram)

▲孫安佐兩年前因持有槍械在美服刑238天後遭遣返,兩年調查後,士林地檢署認定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依法起訴。(圖/翻攝自孫安佐Instagram)

藝人孫鵬、狄鶯的獨子孫安佐,2018年在美國因持有槍械及大量子彈,被依恐怖威脅罪等罪起訴。經過認罪協商,孫安佐依《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非法持有彈藥罪》服刑238天後遭美國遣返,並終身不得入境美國。

但他的麻煩並沒有因此結束,士林地檢署在經過兩年的調查後,認定孫安佐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依法起訴。為什麼孫安佐要因為在美國所做的行為被起訴呢?

台灣的法律也管很寬嗎?

我國《刑法》原則上還是只處罰發生在國內的犯罪行為,不過有原則就有例外,有些犯罪行為就算是發生在國外,我國仍然會有刑罰權。例如《刑法》第5條規定內亂罪、外患罪、脅持公眾運輸工具、危害飛航安全、偽造貨幣等行為;第6條則規定公務員不得在境外犯瀆職、偽造文書等罪。

而孫安佐所犯的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遂罪」,這是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根據我國《刑法》第7條的規定,我國人民在境外犯下「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該國法律也是犯罪行為者,我國仍然對其具有刑罰權。

因此,就算是在外國犯罪,只要符合要件,就算回到國內也是難逃法律的制裁。順帶一提,《刑法》第8條規定,如果是在外國的「外國人」對「中華民國人民」犯罪,如果符合第7條的要件,我國對該外國人也是有刑罰權!

有減刑或緩刑機會嗎?

大家應該覺得孫安佐既然已經在美國被關了238天、回台灣後也沒有什麼脫序的行為,現在還必須要面對至少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會不會罰太重,有沒有減刑、緩刑的機會呢?

根據我國《刑法》第9條規定,同一行為之犯罪就算經過外國裁判,我國仍得依法處斷,但是已在外國受刑者得免除其全部或一部分刑之執行,所以孫安佐有機會免除一部分的刑期嗎?很遺憾的,因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所起訴的罪名是「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遂罪」,與美國聯邦法院所判決之「非法持有彈藥罪」罪名不同,因為兩者的犯罪事實、使用法條不同,所以並不得以在美國服刑的238日進行折抵。

不過因為他屬於「未遂犯」(未經許可製造手槍罪有處罰未遂犯),根據《刑法》第25條規定,未遂犯之刑得按照既遂犯的刑再為減輕。另外在《刑法》第59條也有減刑的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這樣總共就有兩種減輕的事由可以使用。

至於所減輕的幅度,依照《刑法》第66條的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由於此案使用的兩個減刑依據都沒有免除其刑的規定,所以最多都可以減刑到二分之一。如果兩個減刑依據都使用上,就有機會大大減少最後的刑度。

一般狀況下,有期徒刑最高刑度是15年,所以孫安佐原本可能會被判處「七年(八十四個月)到十五年(一百八十個月)」之有期徒刑,但如果經過最多兩次刑期減半的話就有機會變成「一年九個月(二十一個月)以上」之有期徒刑,這樣一來甚至有爭取緩刑的機會。

當最後的「宣告刑」是二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時,就會符合緩刑的要件,只要在緩刑期間沒有再犯《刑法》第75條、《刑法》第75條之1法院得撤銷緩刑宣告的情形,原本法院所判刑的宣告,就會失去效力,實際與無罪或免刑判決的效果非常接近,這或許是孫安佐躲過牢獄之災最可能的辦法。

我國雖然也有部分的刑罰權會擴張到國外,不過這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國際秩序及保護我國國民等等的因素而制定的例外規定,與香港《國安法》這種漫無邊際擴張適用對象的法律,還是有著天壤之別。(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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