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車手炫富!新北警藉逮捕竟趁機A走30萬 判刑6年

▲▼ 提款機,ATM,領錢。(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員警趁著車手領錢時逮捕,又藉機A走車手現金30萬元,二審判刑。此為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三峽警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梁俊源,2014年間經人通報,發現詐騙集團李姓車手拿出百萬元現金炫富,梁員趁機逮捕李男。但梁員竟在移送過程中,趁機A走李男的30萬元現金,遭李男發覺。一審將梁員重判6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16日二審仍將梁員判刑6年、褫奪公權1年半。

判決指出,詐騙集團李姓車手2014年4月19日中午,攜帶裝有詐騙所得100餘萬元的公事包,到桃園市觀音區大潭租屋處訪友,為了確認目前提領款項數額,並向在場之人炫耀,李男打開公事包以每10萬元為1捆之方式清點款項,確認數額為114萬6,000元。而在場的友人中,剛好有梁員的妻舅。妻舅隨即通知梁員可以逮捕取款。

這時李男又接獲指示,到附近便利商店領款。梁員獲報後,在當天晚間6時許前往逮捕李男,剛好看見李男在便利商店內提領詐騙款項,梁員遂上前獨自1人當場逮捕李男,並扣得李男身上所持有之銀聯卡1張及提領款項2萬元,接著又在李男車上扣得裝有上百萬元現金的黑色公事包。梁員將贓物、李男均帶上自己的私人賓士車,開往警局製作筆錄。

不過梁員藉機A走公事包內30萬元。三峽分局偵查隊員在清點款項時,發現僅有84萬6000元,李男連忙反映「少了」,才讓梁員A錢一事曝光。檢方依照《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有財物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李男否認犯案,辯稱當時僅打開公事包確認有現金後,就關上公事包,他並未清點,所以不知道有多少現金,也沒有A走現金。一審法院根據被炫富的友人們供詞、以及其他客觀證據,認定梁員利用單獨持有之機會加以侵占,因此認定他有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1年半。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於16日宣判,高院仍認定梁員藉逮捕之機會,A走車手的30萬元,考量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高院因此駁回上訴,維持6年、褫奪公權1年半的刑度。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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