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拍板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施暴者最高判處5年徒刑

▲政府修法於《刑法》第135條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圖/翻攝自YouTube/行政院開麥啦-2)

▲政府修法於《刑法》第135條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圖/翻攝自YouTube/行政院開麥啦-2)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去年鐵路警察李承翰被殺案轟動全國。行政院院會7日通過刑法妨害公務、網路賭博、撤銷假釋等條文修正草案。對此,法務部認為,這些修法更加捍衛執法人員安全,並遏止賭博及衍生之犯罪,且提供受假釋人更生機會復歸社會。

法務部指出,鑑於妨害公務案件數量逐年攀升,犯罪手段及結果益趨嚴重,導致員警或其他公務員執行職務的風險及人身安全之威脅大幅增加。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正妨害公務罪章相關規定,於《刑法》第135條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行為人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予以加重處罰;另配合妨害秩序罪章的修正,修正《刑法》第136條公然聚眾之要件,行為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行為亦科予刑責,以加強維護守法民眾出入安全。

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錦村表示,修法目的是加強維護公務員的執法安全,並提高刑度至最高5年有期徒刑。

法務部透露,因資訊科技進步,傳統賭博演變成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任何人只要擁有電話、傳真、電腦或其他通訊裝置及連網設備,均可輕易參與賭博,帶來諸多家庭及社會問題,並衍生潛藏洗錢、詐欺、暴力討債、組織犯罪等不法活動,其所生危害及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甚鉅;政府為有效遏止上開犯罪情事發生,本次修正《刑法》第266條,增訂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之行為,亦以刑責相繩,以杜絕任何僥倖,並安定社會經濟秩序。

法務部也說,為利受假釋人更生,並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避免使已逐漸回歸社會之受假釋人,不致因觸犯輕微罪名即撤銷假釋後入監,當局修正《刑法》第78條、第79條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規定,除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維持原規定應撤銷其假釋外,如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足認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增訂得裁量撤銷假釋之規定,以強化受假釋人繼續配合戒癮治療、更生輔導等觀護處遇,期能有效降低再犯,並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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