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譯哥掀馬系、蔡系監委戰火!江綺雯嗆外交部:拿到消息誤判嗎?

▲▼口譯哥趙怡翔。(圖/記者季相儒)

▲口譯哥趙怡翔。(資料照/記者季相儒)

記者楊亞璇/台北報導

「口譯哥」趙怡翔因出任我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組長,屢遭質疑資歷太淺、破壞外交官體制,監察院16日通過馬系監察委員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所提調查報告,糾正外交部,11位蔡系監委連署提出不同意見書回擊,質疑破壞權力分立原則,引發兩派人馬戰火。江綺雯19日直言,「外交部要說明,你為什麼不能接受,你是太早拿到消息誤判嗎?還是真的看到正式的全文?」

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19日召開記者會說明趙怡翔案。江綺雯指出,她在16日開會當天擔任外僑委員會主席,但是外交部卻已經向委員會查詢案子,沒有經過審議過的案子不能對外公布,資料一定是在審查會討論過,做調整修正,當天會議從2點半開到5點40分,一直到快7點新聞稿才完成,因16日無法開記者會,所以用新聞稿的方式公佈,直到19日中午三個調查委員簽字放上網,這才是最正確版本。

江綺雯接著重砲批評,11位委員簽署的不同意見書到外交部的回應,「你到底在擔心什麼?你的立場是否公平沒有偏頗?」她強調,監察院沒有「不同意見書」,而且沒有法源,甚至11個人有3個人不在會議中,沒有來開會,「其中還有一位根本在國外,他不可能看到我們給的資料」,人還在國外也蓋了章,當時他們也同意,這些人不算在裡面,但是給媒體的新聞稿卻不是,新聞稿還說胡說八道、牛頭不對馬嘴,「這是怎麼回事?急什麼急、護什麼護?」

江綺雯強調,她擔任主席不能讓委員會的公正性受到挑撥,不能攘大家對監察院誤判,認為監察院是亂七八糟,還嗆外交部,「外交部要說明,你為什麼不能接受,你是太早拿到消息誤判嗎?還是真的看到正式的全文?這裡頭蠻多值得外交部省思」。

江綺雯指出,對於為什麼事前會得到資料,立刻就做出回應,外交部可能要想一下,同時她也為趙怡翔的處境也感到委屈,這麼年輕受到指指點點,對年輕人非常不堪,他們並不是針對他,而是是針對國家長久未來,外交部的尊嚴。

對於趙怡翔應如何進入體制,仉桂美指出,金字塔的上端是政務官,政務講的是民意基礎,事務講的是專業超然,事務性質的官員要有相關法律作依據,政府願意讓你當政務官,就走政務,因為政務不需要任何資格,如果認為他很優秀,就放在政務,但是也許政務捨不得給,而事務官體制,沒有任用資格就是機要、聘用、約僱,可是這三個都是有法源的,還是要尊重國家法制,不能因人設事。

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調查指出,外交部聘用趙怡翔為駐美國代表處一等諮議,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5點之附表,比照薦任第9職等年功俸2級核支月酬5802美元,另地域加給1200美元,並比照駐外一等秘書標準核實發給川裝費、房租補助費等補助。

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認為,按照「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規定,駐外機構特任館長不得進用機要人員,而外交部無法律依據,竟挪移聘用人員員缺,供特任館長運用,又將趙怡翔於任機要人員期間銓審之官等職等做為其擔任聘用人員月酬之計算基礎,違反嚴重混用機要人員及聘用人員之進用機制。

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表示,「外交部諮議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記載,其中一等諮議前三類資格分別略以「博士、碩士、學士+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4年、8年、12年」,有學歷及重要工作經驗年資之明確標準,趙怡翔不符第二類資格條件係因其雖有碩士學位但重要工作年資未達8年。

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說,趙怡翔聘用為一等諮議之資格條件為第四類「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研究及『工作經驗』者」,與前三類之資格條件相較流於空泛且更為寬鬆,難具有資格條件篩選功能。而外交部認定趙怡翔符合「相當」之理由之一為英語口譯能力極佳,即聘用趙怡翔為一等諮議,不符合該限制要件。仉桂美批評,為什麼這麼多優秀的文官找不到,為什麼全部都不適任。

針對監察委員認為外交部違法進用趙怡翔為聘用諮議,外交部說,依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核定的聘用計畫書等相關規定進用趙怡翔,趙怡翔過去任職國安會簡任秘書、總統府參議及外交部長辦公室主任等職,對外交涉經驗豐富、嫻熟美國事務,對鞏固及深化台美關係應有助益,其進用過程合法,符合聘用一等諮議所需資格條件。

外交部指出,「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7條所指駐外人員,除第5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外,尚包含第10條駐外機構聘用人員,所以「對外名義及加銜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駐外機構聘用人員得比照上開要點核給對外名義,以作為對外洽公使用,並非增加法律所無的規定,且通則並無限制聘用人員不得使用對外名義。

外交部強調,面對國際環境變化及挑戰,將繼續秉持彈性、多元的方式進用優秀人員,外館館長要由誰以「組長」名義對外,應由館長視業務及任務需要指定,而且目前並無聘用人員不可以有「組長」名義的限制,所以在沒有違反人事法令相關規定的情形下,監察院應尊重行政部門決定人事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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