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維TW/港同運人士:同性行為在港仍是「罪」行

▲▼517同婚專法表決三讀通過。(圖/記者李毓康攝)

▲517同婚專法表決三讀通過。(圖/本報資料照)

文/黃奕霖 李虎門

多維:5月17日,台灣同婚專法三讀通過,作為近鄰的香港社會及香港同志運動者,是如何評價台灣同婚合法化的歷程與結果?

陳諾爾:以台灣同志來說,可能在爭取平權的過程仍遭遇反同性戀的聲浪,加上2018年底有關同志議題的公投結果,讓台灣同志可能因為這些經驗感到受挫,但在香港同志眼中,「好羨慕喔、很好喔」,因為台灣同志的權益已經引領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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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台灣除了同婚合法化之外,對於同志權益的保護、反歧視法案等,行之有年。更進一步來說,不會因為性傾向就將職員開除,或者是影響個人就業、升職培訓等。但在香港,這些是沒有保障,甚至香港刑事法的規定,某類型的男男性行為(肛交)是犯法,直到今(2019)年5月30日,本人在司法覆核的案件才將之推翻。不過,即便香港法院判決「推翻」,還是不影響香港《刑事罪行條例》118條的存在。

無論是同志婚姻、平權保障、性罪刑,香港遠遠落後台灣。所以,若要評價台灣同婚合法化歷程與結果,其實是反思香港的同志權益,還有香港的現在,離「婚姻」太遙遠了。

讓人不解的是,台灣同婚專法竟排除「外籍人士」。倘若台灣允許,對兩地關係而言會是利多,除了香港同志不必再大老遠飛往加拿大,改為直飛台灣即可,不僅對台灣經濟有正面效果;而當這群人再回到香港,又能推助同志平權的發展。

多維:據香港大學2018年針對同志議題所做民意調查,有逾半香港市民(50.4%)支持同性婚姻,並有約七成受訪者支持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在這樣的民意基礎支持下,政府對性別平權的態度為何?

陳諾爾:總體來說,香港社會對同志態度,要切割來看是哪類型議題。如果談同性婚姻,反對聲音還是比較大;至於反性傾向歧視,目前香港社會是比較能接受的。

事實上,台灣早在2003年、2007年就分別制定了法令,保障同志教育和工作領域不得有性別、性傾向差別待遇。所以,台灣社會幾乎未再討論反性傾向歧視,都在談論同志婚姻權。但對香港同志最重要的議題,其實是「反性傾向歧視法」。

以現況來說,已有好多份研究報告顯示,大部分香港人是支持反性傾向歧視立法;而認真說來,要在香港立法會「數票」的話,也一定會通過。

可惜的是,香港議員很難以私人草案方式進入立法程序,只能仰賴政府推動。至於香港政府的態度,他們長期對外宣稱支持同志平權、反對性傾向歧視,其實在做法上並不積極。

以近期香港入境處主任的同志伴侶訴訟案來說,為何同性配偶不能與其他異性配偶享有醫療、合併報稅、評稅等福利?因此,他們在2015年向香港法院提起訴訟。

前面幾次判決中,法官均裁定政府敗訴,但港府輸了也不認,直到終審法院才確定。不只這個案件,包括之前W變性人的婚權案,每個案件港府都要打到終審法院,其實在中間就可選擇放手,為什麼一定要打到最後?在此過程,我沒有看到港府對於同志平權存在任何支持。

也因此,香港的反性傾向歧視法在程序上就遭遇很大的困難。而這20年來,只有在1997年曾經表決過一次,結果只差一票,之後就再也沒有放上立法會表決。

多維:事實上,香港直至1970年,才由基督教形式的婚姻制度取代大清國律例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在這樣的制度變遷以及文化脈絡下,香港社會對同性族群的想像及看法是否會有所影響?

陳諾爾:非常同意,尤其是教育的部分。從英國殖民開始,教會在香港就能獲取很多優勢,香港有超過一半的學校都是泛基督教會主辦。我本人就不是基督徒,卻也上了教會學校,還經歷了每星期都有的聖經課,不只必修必考,還須及格才准晉級。

在那佔50%的教會學校裏,老師會告訴學生:手淫是罪、同性性行為也是罪。甚者,學校會聘請「明光社」來教導學生同性戀是罪惡,訴說同性戀是不道德、不要變成同性戀。那麼,有很多學生在這種教育環境被影響,認為同性戀是不正常、變態、噁心的。

所以,個人覺得在文化上,同性戀在大陸內地和台灣,頂多是沒生孩子、沒能讓父母抱孫,是以傳統文化視角來對待。但在香港,還是一種「罪」。罪,不單指刑事罪行上的「crime」,還有宗教意義上的「sin」。因此,香港泛基督教文化加上中國固有儒家思想,確實加重了香港社會的反同力度,這是香港同性婚戀要越過的兩座大山。

要特別一提的是,香港教會對政府也有很大影響,像是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她曾「公開」自己是天主教徒,意味著她幾乎每星期都會前往教堂,而香港教會也多次發文宣示,「反對」反性傾向歧視的立法;既然教會已聲明不需立法,那麼,林鄭月娥會背起「壞」教徒的名聲?會為反性傾向歧視而立法?答案呼之欲出。

多維:從您投身同志運動以來,香港社會有何變化?未來,香港同志爭取權益的這條路,未來會有哪些方向呢?

陳諾爾:香港社會對同志的想法還是有很大的改變。首先,儘管在法律上還沒有完全剔除,但同性性行為在香港已經實質性地除罪化了;再者,此前同性同居伴侶也已列入《家庭暴力條例》等,這是一個很大的變革。

我個人也認為香港司法還是可信的,尤其性傾向歧視的議題,並無觸及北京管制,況且即便是中國大陸,也已有保障性傾向的判決。

像是去年,有內地的同志因受雇主歧視而提告,法庭也依據內地勞工法例,判決同志應在職場受到相同保障。換句話說,香港同志權益比大陸內地還要落後。

再來,香港變性人可以結婚,竟然是等到2017年!而在中國大陸2007年就已批准了第一例跨性別人士結婚,大陸整整比香港早了十年。至於刑事法,大陸和台灣從來都未把同志性事入罪,而香港還列為「犯罪行為」。所以,就香港目前的情況,除了不斷訴訟,透過法院的判決來推進之外,也沒有其他太好的辦法。另外,就是期待「外籍同志」能在台灣結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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