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養小三妻跨海抓姦提告 檢:夫雖認錯但無實據不起訴

▲桃園市陳姓男子遭妻指控在大陸養小三,妻跨海抓姦提告。(示意圖/視覺中國)

▲桃園市陳姓男子遭妻指控在大陸養小三,妻跨海抓姦提告。(示意圖/視覺中國)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子與妻結縭十餘年,陳赴大陸工作時認識張姓陸女,因交往從密,陳妻質疑張女是小三,查出陳於去年2月在大陸東莞與張女有不正常親密關係,同年4月至6月,陳妻赴陸查出陳與張女在廣東某酒店與張女同住酒店,其中6月還會同公安至酒店抓姦;桃檢以陳妻未提出犯罪實據,僅憑通話錄音難以遽令陳負擔罪責,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據陳妻指稱,43歲的陳姓男子去年2月3日在大陸東莞市與張姓陸女在住處曾發生性關係,陳妻當晚8時返家時察覺床鋪凌亂,看見陳與張女裸體躺在床上;同年4月16日、6月4日與14日,陳與張女在廣東省中山市某酒店三度與張女同住一房,6月15日凌晨會同公安到酒店抓姦,回台提告陳與張女妨害家庭,2人於去年11月間已辦理離婚。

陳妻在提告時,提出陳曾當面向她認錯,還提出與陳電話錄音等證據交付檢警佐證,陳男在偵訊時否認與張女有性行為情事,妻子提出2月3日回家發現張女在家裡留宿確有其事,但沒有全裸同睡一張床,至於妻指控6月15日會同公安抓姦,則是因有不認識之人撞門,妻子報警查辦,完全否認與張女有性行為指控。

桃檢根據陳妻指控,陳男雖曾向陳妻認錯,但沒有承認與張女曾發生性行為之事,陳妻提供電話錄音只能認為陳與張女間有互動曖昧關係,難以認定有通姦之事實,因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證陳有通姦犯行,僅憑陳妻片面指控,遽令陳擔負罪責,認為罪證不足,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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