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擴大電視台自製4類節目定義 益智、行腳、文化藝術都算

▲▼來自德國的弗拉迪被踢爆並非米其林主廚。(圖/翻攝自《台灣第一等》節目)
▲行腳節目《台灣第一等》(圖/翻攝自《台灣第一等》節目)

記者陳世昌/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0日決議通過《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修正,除將查核時間由每半年調整為一年外,同時針對戲劇、戲劇、電影、兒童4類型節目予以明文定義。

NCC發言人翁柏宗表示,現行條文欠缺對節目做明確定義,明確化之後,這4類節目只要是本國自製都可一起計算在內。以綜藝節目例,不限於歌唱表演,包括短劇、益智、遊戲、競賽、行腳、美食或其他具文化、藝術、娛樂等都納入,母數比較大,有助於提升自製內容規劃。另一方面,由於戲劇、電影製作期較長,查核時間由每半年一次調整為一年一次,也讓自製更有規劃與彈性空間。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圖/記者林昱均攝)
▲NCC發言人翁柏宗。(資料照片/記者林昱均攝)

NCC核定的4大類節目定義如下:

一、戲劇:指將人物、情節及場景組合成具故事性之內容,其播送型態包含連續劇、單元劇、迷你影集、電視電影等。

二、電影(含紀錄片):以電視節目形式播送之國產電影片、非國產電影片及電視電影。
 

三、綜藝:包含音樂(含音樂競賽節目)、歌舞(含歌舞競賽節目)、才藝表演、短劇、益智、遊戲、競賽、行腳、美食或其他具文化、藝術、娛樂等元素,或以前揭方式呈現生活資訊之節目。

四、兒童:指為未滿12歲之人所製作之節目。

NCC表示,此次兩辦法之修正,除考量產業界實務需求、保留業者彈性排播空間等因素外,更期使相關標準更加明確,以避免執法上之模糊空間;該會並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進行預告、徵詢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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