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控男同事撿屍 誰上誰下細節太清楚反被法官打槍

▲酒醉,撿屍,性侵,性功能障礙,沮喪,哭,難過,失望,崩潰。(圖/記者周宸亘攝,示意圖,非本文當事人)
▲女大生控訴被男同事撿屍,不過法官認為細節記得太清楚,並非不勝酒力。(圖/記者周宸亘攝,示意圖,非本文當事人)

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北市1名女大生2015年時與男同事在公園聊天,後來2人回到租屋處發生性關係,事後控訴被男同事撿屍,不過法院在審理時發現,女大生對於性行為時的細節記得相當清楚、供詞前後不一,且無其他佐證,判男同事無罪。

判決書裡載明,事發時女大生(19歲)與男同事在公園裡聊天、喝酒,且數度親嘴、擁抱,酒喝太多後女大生也3次回到租屋處小解,2人最後一起回到租屋處並發生性行為,事發後女大生到派出所提告。

女大生供稱,2人一起回到租屋處後,當時不勝酒力就被脫下內衣,也向男同事搖頭表示不願意,甚至發生記憶空白的情況,醒來後才發現被撿屍,向警方報案,供述當時男同事說:「你自己放進去」以及自己在上面搖了幾下後就記憶空白。

男同事被警方通知到案後,則是拿出錄影畫面佐證,指出2人完事後自己準備要離開,不過女大生卻是搖頭不讓他走,如果是性侵那應該會希望自己趕快離開。

當庭檢視影片後法官發現,事發後2人躺在床上,男同事向女大生說:「我要回去了」,不過女大生的反應卻是閉眼搖頭,男同事就問說:「不然要怎樣」,但沒有得到明確回應。

法官審理雙方說法以及證據後,認為女大生如果真的醉到不省人事,那對於相關的細節不會記得這麼清楚,也就是說,真的能把細節記得這麼清楚,應該會有力氣反抗,且事發前3度回到租屋處,最後卻讓男同事一起到租屋處,有違常理,判決男同事妨害性自主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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