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赴大陸工作免就業證! 「聘用合約」可作為證明

▲卡式台胞證。(圖/記者蔡玟君攝)

▲卡式台胞證。(圖/記者蔡玟君攝)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近日表示,港澳台人員在大陸就業不再需要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並可用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等作為就業的證明材料。

大陸國務院7月28日印發《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正式取消台港澳人員在大陸就業許可,人社部緊接於8月23日頒布《關於廢止<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

人社部介紹,《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港澳台人員在大陸就業不再需要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並對取消許可後港澳台人員在大陸就業的有關事項作出規定。

據《中新社》報導,負責人說,對此前已受理申請但尚未發放證件的,將及時告知用人單位無需再申請辦理,2018年12月31日前,處於有效期內的《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仍可同時作為港澳台人員在大陸就業證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終止使用。

針對不再發放《台港澳人員就業證》後,在大陸求職、就業的港澳台人員,應使用何種證件辦理各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的問題,該負責人說,《通知》規定,求職就業的港澳台人員,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以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等作為就業的證明材料。

《通知》規定,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港澳台人員納入當地就業創業管理服務體系,參照大陸勞動者進行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為有就業創業意願的人員提供政策諮詢、職業介紹、開業指導、創業孵化等服務。

負責人表示,具體服務內容可向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了解。他說,《通知》規定在大陸就業的港澳台人員,依法享有各項勞動保障權益,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人事爭議或者合法勞動權益被侵害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勞動保障監察的規定處理。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港澳台人員納入當地就業創業管理服務體系,為有在大陸就業創業意願的人員提供政策諮詢、職業介紹、開業指導、創業孵化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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