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碧珠/科學鑑定落實司法正義

天秤,司法,放大鏡(圖/達志/示意圖)

▲據統計,在96年到105年間的最高法院刑事裁判中,平均每3件就有1件是因為調查證據不詳或未予調查者,造成了冤判。(圖/達志/示意圖)

據統計,96年至105年間的十年來,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共有62,376件,其中,因存有瑕疵而被發回或發交更審的計有15,298件,平均每4件就有1件被駁回。再就這些有問題的判決原因分析,平均每3件就有1件是因為調查證據不詳或未予調查者,計有5,171件;其餘問題則是事實認定錯誤不符或不明或記載不明、判決理由矛盾、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採證違法、其他理由不備、未採用證據未說明理由、採用證據未說明理由等等。然而,更大的質疑是,在上訴的案件中,除了這些被發回或發交更審的案件外,還有多少的判決錯誤是因為應調查證據而未調查所致,乃至成為冤判或冤獄。

在一件有罪判決確定的案件中,受判決人主張一張撕裂的備忘錄是真正文書原本的真品,兩造對於其簽名署押之真實性,均不爭議;惟其中一造主張其為影印並非原本,尤其是內文,是源自其他版本之內文,並非手寫,而主張其為變造文書。受判決人於確定判決審理中,兩度依法具狀聲請法院囑託鑑定調查,但法院均未核准,僅於確定判決以判決事證明確、無調查必要等語了事。

然而,文書鑑定專家張雲芝認為,一張撕裂的備忘錄是否來自於同一份文件,即是否為所謂的「一張紙」?以及其簽署指押是否為影印,抑或親簽?乃至內文雖為影印,惟其簽署指押是在內文成立之前抑或之後?其實,撕裂的備忘錄是否為真正文書原本之真品,只要利用文書鑑識科學的技術便可以鑑定出來。

依文書鑑定科學相關原理,先運用拼圖原理,將紙張碎片拼接成一張紙的外觀形狀後,再就其每一接縫處,利用透射光及放大鏡檢視其對接部分的紋線痕跡及紙張纖維是否吻合?若兩兩拼接皆吻合,自可認定其為一張紙,即源自同一份文件;反之,則否。

其次,從法理上而言,參照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78號刑事判例意旨,「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指無製作權者,就他人所製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之謂」,一份文本內容之製作,雖部分文字是剪貼後影印其他文書,惟其若於文本製作完成後,始經雙方當事人之同意而簽署者,則其簽署者即為有製作權人,自屬真正文書,而非屬「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

鑑定人將系爭撕裂的備忘錄碎片,依前揭透射光放大檢視其撕毀間的痕跡,發現其間之字跡與紋線均相互吻合,自屬為同一份文件之成分,進而利用光源檢視原理,以紅外線光源去除紙張正面手寫文字之字跡紋線油墨後,發現有明顯之字跡紋線壓痕;另以斜光檢視手寫文字背面之文字筆劃,亦可發現原書寫字跡之筆劃壓痕,可見這些文字(含簽署)為手寫而非影本。又,其他沒有壓痕之文字筆劃則有油墨於紙張上外滲之痕跡,可見這些文字是在書寫後先寫字後蓋印章或指紋(即所謂的朱壓文)。此一撕裂的備忘錄自屬法律上真正文書之原本,並非影本。

按台中高分院106年度聲再更二字第9號裁定理由(第21頁)認為,張雲芝鑑定報告僅研判該撕裂備忘錄是影印後再各自簽名、蓋章或捺印之真品,至多僅說明備忘錄上簽名、蓋章或捺印為真正,並不足證明該備忘錄之內文亦為真正。因本件鑑定報告並未就撕碎文件14片紙進行是否來自同一份文件進行鑑定,因此,該備忘錄之內文是否為真正,容有疑義。然而,參照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200號、32年上字第2136號刑事判例意旨,除顯著跡象,凡具字學常識之人,足以肉眼辨別其真偽異同者外,必須就其內容依法付與鑑定,始足以資判斷。文書鑑定,既屬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法官自應選任學專家依法鑑定;否則,前揭裁定有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情事,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此依《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規定,乃屬判決違背法令。

若法官不懂文書鑑定科學,為何從不應受判決人之要求詢問專業的鑑定人?又為何從不依法要求法務部調查局所設「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直接進行鑑定,或諮詢其有關張雲芝鑑定結果之憑信性?撕裂的一張備忘錄能否平反一場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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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碧珠●謝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於各期刊與報紙發表著作,曾任東吳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會計研究月刊主辦大專盃會計專業辯論比賽評審委員、第5屆會計師公會實務組銀座論文獎得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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