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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人權謝碧珠

謝碧珠/死刑爭議,除了存廢,還有審判的公正性

近期,甫上任的法務部長就批准死刑犯李宏基的死刑執行,就司法的正當性而言,真正為人詬病的不是死刑制度的存廢,而是在具體個案上,司法是否能確實公正地依嚴謹的正當法律程序去審判一個人。

謝碧珠/司法管不到兒童霸凌?

花蓮檢察官因孩子疑被同學霸凌而到校訊問,他的方法與態度不正確,但身為家長的他為何如此憤怒?兒童沒有行為能力,也就沒有責任能力,但我們的社會體制對於這類事件卻沒有完善的處理機制。

謝碧珠/科學鑑定落實司法正義

在上訴的案件中,有多少的判決錯誤是因為應調查證據而未調查所致,乃至成為冤判或冤獄。在一件有罪判決確定的案件中,受判決人於確定判決審理中,兩度依法具狀聲請法院囑託鑑定調查,但法院均未核准,僅於確定判決以判決事證明確、無調查必要等語了事。

謝碧珠/完善定罪救濟管道讓沉冤得雪?

透過刑事再審之非常救濟管道十分難求,為完善證據法則與救濟無辜,法務部制定完善定罪計畫,建立有罪確定案件之審查機制,期使檢察體系內的平冤管道制度化,為無辜者新增爭取平反之救濟機會,但一年過去了,卻看不到成效。

謝碧珠/法庭之友 讓司法審判聽見多元聲音

美國最高法院為避免偏聽誤判,設立了法庭之友的機制,藉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意見書,擴大專業意見或資料徵集,以供審理案件參考,同時對於憲法人權之解釋與評價,有了更多元的聲音呈現。

謝碧珠/以刑逼民!陳敬鎧詐保案太苛了

前手球國手陳敬鎧詐保案,與其說是刑事的詐欺案,究其本質,便是保險理賠及車禍的傷害賠償計算。而保險理賠爭端,應循民事爭訟解決,且本件民事爭訟且未定讞,卻以刑逼民,未免過苛。

謝碧珠/稅收超徵,那財政赤字誰買單?

政府龐大的財政赤字現況,寫照的是「入不敷出」,若所有支出都是必要、合理且符合經濟效益的,那麼顯然是稅收之編列與執行均有不足或不力,乃至公共債務已膨漲到債留子孫的窘境。我們該問的是:「財政赤字誰買單?」後代子孫嗎?

謝碧珠/打火英雄不該成為火場上的祭品!

敬鵬公司平鎮廠房一把無名火造成消防隊員5死、7人輕重傷的不幸事件。除了在制度面與執行面必要檢討外,消防員維生裝備及設備的充實,更是刻不容緩。對這些打火英雄及其親友而言,他們要的是一個活著的打火英雄,而不是火場上的祭品!

謝碧珠/鑑定科學與法官自由心證的對抗

死刑犯都可能在司法的死角被輕率的犠牲,那一般的自由刑豈不更容易被輕忽?應建立專家鑑定制度,聲請再審時,法官應有科學鑑定報告為基礎,始得以否定受判決人提出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或證明力,而非以自由心證逕予否定。

書評/謝碧珠:東森小巨蛋接管案,人民是最大輸家!

東森小巨蛋接管案是有瑕疵的,包含台北市政府決定接管的理由、時間及依據,都備受批評,可能涉及政治與司法問題,並非單純的企業經營違約。東森巨蛋公司(東森集團)固然遭受很大損失,北市府也未得到好處,而人民卻是其中最大的輸家。

謝碧珠/請問唐鳯,可以把AI應用在解決醫療糾紛上嗎?

數位政委唐鳳認為,AI發展最重要的一件事是「除魅」,運用必須普遍化,將AI導入生活及其如何改善生活的好處。若能將AI應用在各醫療領域的查詢上,應有助於醫療糾紛的解決,甚至可以讓醫病雙方瞭解彼此的權利義務,而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謝碧珠/為司法喝采!最高法院裁定再審后豐大橋案

近期發生一件最高法院自行裁定要求開始再審並停止刑罰執行首例的后豐大橋命案,讓外界喝采。原審法院要有承認錯誤的勇氣,若非如此,最高法院亦應發揮應有的司法高權,否則人民的司法正義難以伸張。

謝碧珠/社會企業就代表好名聲或只是個名稱?

一般認知,社會企業代表的是遵守法令與倫理規範,且善盡社會責任,採行增進公共利益的行為。然而,在我國法律裡,從未定義何謂社會企業?因此,現在的社會企業也只是一個企業名稱而已。

謝碧珠/追求法規沙盒 台灣要擺脫悶經濟

監理沙盒或法規沙盒就是在沙盒裡可以被保護不會遭遇意想不到的法律風險,或被追究意外的法律責任。近年來,從我國金融監理沙盒的推動立法,以迄完成立法即將施行的過程,在國際上及國內的法制現況下,都在在呈現政府過度管制而妨礙了產業發展。

謝碧珠、湯文章/被告閱卷權讓非常救濟實現司法正義

在一片司法改革的聲浪下,司法不公的批評不斷,非常救濟程序就成為司法正義的最後一哩路。這路走過去了,就是司法正義的實現;走不過去,就是司法正義的沉淪。但這路能不能過得去,關鍵就在於被告有沒有閱卷權!

謝碧珠/失智政策不是只有補助 應鼓勵長照產業發展

因應失智者照顧需求,不論是精神醫療或長照機構的設立與輔導,必須使相關產業發展更健全,甚至獲利,才能夠擴大並永續發展。若不准其發展為營利性法人,也不准其至公開市場集資,無非是在限制產業擴大質量的可能性。

謝碧珠/《醫療法》修法後,白袍人的憂慮仍在!

去年通過的《醫療法》修正,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刑事責任,明定以故意或過失致病人死傷為限。但在沒有確切裁量準則,單憑修法想降低醫糾恐緣木求魚,應立法責成醫界自行籌設醫事糾紛審議委員會,與公設醫事審議委員會分庭抗禮,有助責任釐清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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