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期有叫他戴啦」 小三和人夫啪啪啪35次還說溜嘴

▲▼男女,兩性,吵架,相愛,交往,婚姻,戀愛,情侶,伴侶。(示意圖/CFP)

▲正宮套出小三偷情證據。(示意圖/CFP)

社會中心/宜蘭報導

一名人妻得知老公與名離婚婦人有染,每周會相約外宿1至2次,發生親密關係及性交行為共35次,要求老公寫下保證書「性愛關係純屬遊戲...」,也對小三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並提出民事求償,要求給付精神慰撫金80萬元。

據判決書提到,人夫坦承外遇,並寫下保證書,內容提到「性愛關係,純屬遊戲,本人保證不再與她有聯繫。以上立書為本人自願,無任何強迫之情事」,也承認約每周一、二次的頻率,總共發生35次性交行為。不過,被告婦人則是否認與人夫有任何性交行為云。

而人妻則是舉證,錄下與老公外遇對象的對話,對話中詢問「我有一件事想問妳,我覺得那個有點殘酷,可是又不得不問,我想問妳一下。那個,妳有沒有因為跟我老公做愛,然後不小心懷了孩子而被拿掉,妳有嗎?」、被告婦人回答「沒有」,又繼續追問「我問老公說他跟妳做愛有沒有戴保險套?他說沒有。然後,我就嚇到」,對方則回稱「沒有啦,危險期,我有叫他戴啦。」

判決書指出,法官依通話內容認定被告婦人與人夫之間確實發生過性交行為,否則當人妻詢問「有無與我老公做愛而不小心懷孕」時,不可能回覆稱「沒有」、「危險期,我有叫他戴(保險套)啦」等語,加上有手機訊息佐證,足見2人確實有感情糾葛且關係親密,並發生性交行為,顯已逾越一般男女間正常社交往來範疇,已達破壞原告人妻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

被告婦人則稱,宜蘭檢察署對妨害家庭告訴已經做出不起訴處分,否認犯行。但民事庭法官說,民事法院獨立審判,況且,不起訴處分書理由部分是因人妻提告前已宥恕她老公 並非全然認為2人無任何性交行為,加上不起訴處分書尚不能證明2人無任何性交行為。

最後,法官認為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婦人侵害他人配偶權,導致對方精神受有痛苦,應給付25萬元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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