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換補休期限 勞動部擬比照特休假或一律12/31前

▲▼勞動部。(圖/記者葉佳華攝)

勞動部。(圖/記者葉佳華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勞動基準法》修正案1月10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相關修正條文將自107年3月1日實施。勞動部24日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加班換補休期限分為甲案「比照特休假」、乙案「當年度12月31日前」,將蒐集各界意見擇一定案,在3月1日前公告。

勞動部表示,配合修法增訂之延長工時但書規定,明定每三個月之計算方式,是以「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關於延長工時、輪班換班間距及七休一安排例外規定所新增之備查機制,勞動部說,新法明定雇主僱用勞工滿三十人之計算方法、當地主管機關定義,及增訂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前一日報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至於增訂之加班補休制度,勞動部指出,補休期限依母法規定係由勞雇雙方協商,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致影響勞工權益,擬明定最終補休期限。經綜整大多數意見,擬具甲、乙二案:甲案:參照特別休假所約定年度(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以其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乙案: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最終補休期限。

而關於「例假(七休一)」安排細節,以每7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本法第3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

另外,關於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之特別休假,明定勞工於次一年度請休時,應優先由遞延之特別休假日數中扣除。配合《勞基法》延長工時、更換班次休息時間及例假調整相關規定之修訂,修正雇主應公告周知有關工作時間調整範圍。

勞動部提醒,各界對於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需於2月5日前提送勞動部參考。另,有關得適用「輪班換班間距」及「例假(七休一)」安排例外情形之對象,目前正研議中,將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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