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男網友交往3天嘿咻隔天被甩 14歲少女:他玩我,還是喜歡他

▲▼  性侵、迷姦、撿屍、強暴(新logo)(圖/記者黃克翔攝)

▲少女和男網友發生性行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嘉義一名14歲的少女,2015年11月認識一名20歲的劉姓男網友,2人交往3天後就發生性行為,隔天她被對方分手,事後並沒有追究責任,但少女嬸嬸看到臉書聊天紀錄發現此事報警,她向法官說,「並不後悔。」台南高分院仍依照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劉男1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就讀國2的少女2015年11月和男網友交往,交往第3天某天晚上睡不著,用臉書訊息約對方,對方便將人載到住處,並在她同意下發生性關係,早上5點多才離開,不過隔天隨即分手,男網友也將她臉書封鎖,她事後並沒有追究責任,是她嬸嬸發現她偷辦手機,並看到私訊內容。

少女嬸嬸因此氣得提告。檢警從少女和學妹的聊天記錄中發現,少女曾向學妹訴苦,男網友說等她高中畢業就會娶她,牽她的手一輩子不放開等,但事後分手,學妹先問,「你為什麼被劉封鎖?有給劉甚麼東西?」她寫道,「我把自己交出去。」學妹又問,「你跟劉做過?」

學妹之後並罵劉姓男網友「男生只得到身體就甩人了嘛」、「誘拐未成年」、「人渣」等話語,但是少女並沒有指責劉男,反而回答,「別這樣罵他吧,當初如果我沒有答應也不會這樣」、「他都已經告訴我那時是玩我的,我還是喜歡他。」、「不後悔」等話,甚至說劉男說只要不說出2人發生關係,就不會被告。

地院一審審理時,劉姓男網友只坦承2人有交往,但始終否認有發生性關係。法官考量劉至今沒有和少女及少女家屬和解,難見悔悟,但考量雙方當時是兩情相悅,劉高中畢業後擔任KTV維修業,月收入1萬多元等情況,因此依照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判刑1年,劉上訴後遭台南高分院駁回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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