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第一女巨貪」楊秀珠被判8年 追繳1.2億元台幣

▲▼楊秀珠。(圖/CFP)

▲「中國第一女巨貪」楊秀珠被判囚8年。(圖/CFP,下同)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百名紅色通緝令」1號人物的「中國第一女巨貪」楊秀珠13日因貪污、受賄案,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罰款人民幣80萬元(約新台幣366萬元),同時追繳貪污受賄所得人民幣2639萬餘元(約新台幣1.2億元)。

據《中新社》報導,現年71歲的楊秀珠曾擔任溫州鐵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溫州市市長助理、副市長、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等職位,利用職務便利與地產開發商勾結收賄,她在得知貪污事蹟敗露後,於2003年攜家捲款潛逃,曾輾轉逃亡香港、新加坡、法國、荷蘭、意大利等地,並在荷蘭申請政治庇護遭拒,其後在2014年5月因持假護照入境美國而遭到逮捕。

大陸在2015年針對100名外逃貪腐官員發出最高級別的「紅色通緝令」,楊秀珠名列「百名紅色通緝令」之首,被指涉貪受賄金額高達2.5億元人民幣(約合台幣11.4億元)。她在2016年7月11日聲稱想落葉歸根,「願意無條件回國接受法律懲處」,在海外逃亡了13年的她終於在同年11月16日被引渡遣返回大陸。

▲▼楊秀珠。(圖/CFP)

經法院審理查明,楊秀珠在1996年12月至1999年5月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1904.5155萬元(約新台幣8723萬);為請託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35.43萬元(約新台幣3368萬元)。

法院認為,楊秀珠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但鑑於她主動回國投案,且如實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13日公開宣判,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楊秀珠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同時追繳貪污受賄所得人民幣2639萬餘元,楊秀珠當庭表示認罪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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