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教師工作權 未涉性侵、霸凌取消終身不得任教職規定

記者周佩虹/台北報導

針對大法官會議釋憲,教師法中「因行為不檢遭解聘並終身不得再任教職」的規定,違背憲法比例原則;行政院會18日通過教育部所提教師法修正案,將重大性侵、性騷擾、霸凌以及有罪判決確定之行為,明定終身不得再任教職外,若僅涉及教師倫理、行為不檢等,修正放寬為1年至4年後即可重新獲得聘任教職。

▲吳姓男子提出聲請釋憲,經媒體報導曾引發各界討論。(圖為資料畫面/東森新聞提供)

這項釋憲案的聲請人是吳姓已婚公立高中老師,因擔任學校營隊活動輔導員,與女大學生發生性關係,而遭學校依教師法規定不予續聘。但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又遭駁回後,決定提出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2012年7月27日做出釋字第702號解釋,認為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終身不得再任教職,違背憲法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在1年內檢討修正,否則規定即失效。

配合大法官會議解釋,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教師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規定「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關性騷擾部分,兩項修正草案都增列「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其情節重大」,及「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不得聘任的規定。

若教師涉有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以及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調查屬實,予以解聘。

而根據教育部資料,民國84年8月至101年9月7日止,「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解聘及不續聘教師構成要件態樣統計,221名教師中,因性侵害解聘53人、不續聘4人、退休1人;因性騷擾(師對生)解聘68人、不續聘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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