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性侵女友 其情可憫又年邁獲緩刑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東一名72歲的羅姓男子和小他15歲的女子同居,羅男常被友人嘲諷「看得到,吃不到」,某晚羅男不堪久被刺激,對女友強制性侵,並以手指頭得逞,一審時被判4年半,二審法官認定兩人形同夫妻,不同於一般性侵案件,改判1年半,且考量羅男年紀大,不適宜入監服刑,緩刑3年。

羅男經友人介紹認識一名住在台北的女子,該女子認識羅男不久,即到台東與羅男同居,但羅男屢被友人嘲笑「吃不到」,某晚羅男告訴女友「我已經忍了很多天了,我不管,今天一定要!」女友拒絕求歡,羅男當時無法勃起,就以手指頭性侵,女友事後提告。

台東地方法院一審判羅男4年6個月,檢方和羅男都上訴;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改判羅男1年6個月、緩刑3年。高院判決書指出,羅男被友人刺激,與一般單純基於「自身性需求」,而侵害被害人等妨害性自主案情明顯不同,而與一般夫妻間因「一時衝動情節相仿近似」。

判決書並指出,羅男年邁始慶幸覓得良伴,確同居多日未有真正夫妻之實,心裡受到刺激,經央求未果,「致有衝動而以手指侵犯同居人性器之愚行,卻要與一般性侵罪犯受同樣處罰,衡以社會客觀事實及老人次文化社會之法律感情,確有待深入探究之處。」

因此高院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判決羅男1年6個月(強制性侵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且考量羅男不適宜入監服刑、過監獄生活,且羅男已依約賠償被害人,另依照對被害人為公益捐款的承諾,捐15萬元給「財團法人新竹縣天主教世光教養院」,因此給予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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