噁阿伯公廁猥褻2女童!給千元「封口費」 態度惡劣判2年半

▲女生難過。(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色阿伯對鄰女童猥褻還給千元封口費。(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縣一名開神壇的老伯,以猥褻手勢引誘2女童前往國小公廁伸魔掌,事後還各給1000元當「封口費」。全案因女童將千元鈔交給家人購物,被發現追問才曝光。法院審理,色阿伯全否認,辯稱是女童家遭偷錢才會誣陷他,但法官不採信,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依據判決書,該名色老伯是2女童的鄰居,在住處外以「左手比圈、右手食指插入」的猥褻手勢3次引誘女童,將她們帶往某國小公共廁所,多次猥褻,過程中被另一名女童發現到廁所外呼喊,阿伯才匆匆給1000元讓她們離開。

該名老伯在警詢、偵訊及法庭上的陳述接否認涉案。辯稱是因為女童家的錢失竊、懷疑是他所偷,對方才挾怨報復誣告他,並強調自己不知道女童年齡。他甚至聲稱自己年事已高、有勃起障礙,請求進行精神與性功能鑑定。但學校監視器畫面也拍下他帶女童進廁所,並在案發後立即給付現金要求「不要說出去」的事實。

合議庭認為,若女童家屬真為失竊報復,或女童為掩飾偷錢而誣告,理應在更早時間點就提出相關主張或指控,而非在性侵案爆發後才提及,邏輯不合常理。此外,被告提出的身心障礙證明僅為聽覺障礙,與認知能力無關,且他在偵審過程中應答清晰,無需進行精神鑑定。無論其生殖器能否勃起,犯行已構成猥褻,性功能鑑定「無調查必要」。

法官審酌被告雖無前科,但利用鄰居關係及女童家庭的照顧空隙,對兩名心智極度不成熟的幼女下手,同時侵犯兩人,犯罪情節嚴重。尤其犯後毫無悔意,不僅否認犯行,更反指被害人誣陷,態度惡劣。因此,雖辯護人請求緩刑,且刑度不符緩刑條件,予以駁回。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罪」判處2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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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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