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開罰單被送辦!北市2警獲判無罪...意外曝政風室先貼貪污標籤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士林警分局2名警員涉未開單取締違停案,歷經約3年半偵審程序,一、二審法院均判決無罪確定。案件雖已落幕,辯護律師黃子欽受訪回顧偵查階段的開庭情形,質疑檢察官在偵查庭上的處理態度與筆錄作法,並指出北市警局政風室在案件初期即將案情定調為涉犯貪污,並指涉偽造文書,與法院最終無罪判決結果形成明顯落差。

▲▼             。(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北市警分局2名警員因處理「無號牌車停放紅線」違規案件時,未依規定開單舉發及移置保管車輛,被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圖利罪」起訴,二審無罪定讞 。(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黃子欽(查克)律師指出,2023年11月的偵查庭中,檢察官當庭勘驗警方當日未開單取締違停的相關影像資料。依刑事實務慣例,影像勘驗結束後,辯護人通常會就影像內容所呈現的狀況,說明其證據意義,並解釋警方當時未開單處理的可能原因,作為辯護權行使的一部分。

不過,律師表示,當天在辯方完成說明後,檢察官並未將辯護人所陳述的意見完整記載於偵查筆錄中,而是在未充分反映辯方意見的情況下,直接列印筆錄並要求律師簽名確認。由於筆錄內容未能如實呈現辯護人已提出的說明,現場共有2名辯護律師,均當場表達異議並拒絕簽名。

律師進一步回憶,當時因筆錄內容與實際庭訊發言不符,他曾主動向檢察官確認是否有必要釐清並修正筆錄。律師指出,依法律規定,偵查訊問過程依法應全程錄音錄影,因此他當庭提醒檢察官,相關庭訊內容已有錄音存證,並詢問筆錄是否可以完全不記載辯護人所提出的意見。

▼查克律師說明開偵查庭狀況。(圖/記者黃宥寧攝)

▲▼             。(圖/記者黃宥寧攝)

律師轉述,當下檢辯雙方一度陷入沉默,彼此對看約近一分鐘未再發言,庭內氣氛明顯緊繃,連同在場的被告與法警都顯得相當緊張。隨後,檢察官詢問辯護人究竟希望如何處理;律師則表示,辯方並非要求檢察官立即採納其意見,而是希望至少在偵查筆錄中記載「辯護人就勘驗影像提出意見」的事實,至於具體內容,可接受事後另以補狀方式提出,而非完全不予記錄。

律師表示,經過溝通後,檢察官最終同意將辯護人提出異議與意見的事實補記於筆錄中,該次庭訊才告一段落。

除偵查庭筆錄爭議外,律師也回顧案件初期政風系統對案情的處理態度。律師指出,檢察官於偵查過程中,曾出示由 台北市警察局政風室提供的相關通報與資料,內容已將本案定調為「涉犯貪污」,並進一步指稱涉及「偽造文書」。

律師表示,該等定性是在司法尚未就事實與法律責任作出判斷前即已出現;而本案最終經法院一、二審審理,均認定兩名警員僅屬行政疏失,檢方未能舉證證明其具有圖利犯意,依法判決無罪。對照法院判決結果,政風系統在案件初期所作出的高度刑責定調,與司法最終認定結果形成明顯落差。

律師強調,回顧上述過程,並非否定整體司法體系或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他表示,實務上多數檢察官與法官在辦案時皆相當謹慎、專業;但個案中所呈現的偵查庭互動、筆錄記載方式,以及內控系統的前期定性,仍有被完整記錄與檢視的必要。

律師也指出,案件雖已無罪確定,但整個偵審過程對當事人造成的壓力與衝擊,仍是真實存在的經驗;如何在行政疏失與刑事犯罪之間劃出更清楚的界線,並確保偵查程序中辯護權的實質行使,是制度層面持續值得反思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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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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