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79歲陳姓阿嬤為了能開車載運蔬菜販售,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成為監理站路考考生。她於2024年9月2日順利通過筆試,但之後分別在9月19日、10月8日及22日參加路考,均未能過關。直到同年11月15日再次應試確定未通過時,因心急於取得駕照以維持生計,情緒失控之下,向擔任考驗員的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陳姓技士央求放行,並表示願意支付「所費」作為通過路考的對價。
不過,陳姓技士當場嚴正拒絕收受任何財物,並立即終止該次路考測驗,全程依法處理。事後,相關情事經檢警偵辦,法院審理時認定,陳姓阿嬤雖未實際交付金錢,也未提出具體金額,但其以「所費」作為交換條件,行為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所稱的「行求」要件,構成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求賄賂罪。
法院指出,本案有卷內相關事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依法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論罪。不過,在量刑方面,法官考量多項減輕事由,包括陳姓阿嬤於偵審過程中坦承犯行,符合自白減刑規定;另其行賄未具體提出金額,且未實際交付或事先準備財物,情節屬輕微,依法再予減刑。
法院同時審酌,陳姓阿嬤以種植、販賣蔬菜維生,須考取駕照方能自行駕車販售,因多次路考失利而一時失言,並非預謀行賄;案發時已屆79歲高齡,過往並無任何前科,犯後態度良好,始終坦承不諱。
另查,她於案發後已報名駕訓班學習,並在半年前順利考取駕駛執照,顯示再犯風險不高。因此判決陳姓阿嬤有期徒刑3月,並褫奪公權1年,另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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