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暗語賣安毒賺1萬6!瞎扯是壯陽藥 法官打臉重判11年2月

▲桃園市潘姓女子因缺錢購毒,竟在網路上以糖果等圖示暗示販售毒品,員警佯稱買家於去年11月在龜山區萬壽路某超商前交易,當場查獲潘女以白糖混充安非他命販售。(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彰化毒販躲查緝,賣毒用暗語遭警方識破法官重判11年2月。(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許姓男子兩度販賣安非他命給一名毒蟲,收取1萬6千元,遭警方查獲送辦,雖其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是「壯陽藥」,法院根據買家證詞及雙方聯繫時,刻意以暗語躲避查緝,毒蟲也供出是向許男購買安非他命,認定許男確實營利販毒,判許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

許男到案後否認販賣,偵查時曾說與對方見面是為了歸還從買家拿走的瑪卡、犀利士(保健及壯陽等藥品),法院審理時又改口說是「還毒品錢、退毒品」,但法官仔細檢相關通訊譯文,發現雙方在約定見面時,使用「我打給那個…」、「你等我,我馬上弄」、「那個啦…可能不要了」等語,並在簡短對話後即迅速約定見面地點,完全避談具體物品名稱。法官認為,這種對話模式與實務上毒品交易為規避查緝而使用的暗語、默契溝通特徵相符。

買家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的證詞,交易事實(時間、地點、毒品種類、價格數量)前後大致吻合,這些譯文與證人證詞綜合判斷,已可證明被告兩次販毒犯行。兩次交易均有明確對價(6,000元與10,000元),在無證據證明被告是「原價轉讓」的情況下,被告從中賺取價差、牟取利益的意圖。

在量刑方面,法院審酌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嚴重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治安,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所辯理由反覆,因此分別從重量刑。兩次販毒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及10年10月,應合併執行11年2月,並宣告沒收販毒所得的1萬6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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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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