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姓直排輪教練涉嫌猥褻女童遭判刑4年,台中高分院近日駁回上訴。(示意圖/VCG)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苗栗縣吳姓幼兒園直排輪教練,去年1月間在幼兒園如廁時,涉嫌哄騙1名也進廁所的5歲女童,要女童閉上眼睛,以下體觸碰女童嘴唇,再給女童糖果,要女童不可以跟其他人說;事後女童母親來接下課,女童向2個姊姊分享從教練手中拿到糖果,「有碰到教練雞雞」,家長憤而報案。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刑4年,吳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近日駁回。
判決指出,吳男當時派駐在苗栗某幼兒園當直排輪教練,每週三下午都會固定前往教學,去年1月傍晚,吳在幼兒園內的廁所小便,剛好1名5歲女童也進廁所,他哄騙女童把眼睛閉上,再將下體觸碰女童嘴唇,女童感覺有異物碰到而張開眼睛,看到教練把褲子脫掉用下體碰她。
隨後又有另名女童進廁所,吳男馬上穿上褲子洗手,並拿出1顆糖果給被害女童,要求女童不要告知別人給糖果的事情。
下課後女童母親開車載女童的2個姊姊,一起來幼兒園接女童,女童上車後告訴姊姊很開心,拿出糖果放在手上給姊姊看,「這是教練給的,有看到、碰到教練的雞雞」,母親始獲上情,報警處理。
苗栗地院一審審理時,吳男否認犯行,辯稱是女童一進廁所就主動要糖果,他因擔心其他小朋友會產生嫉妒,才要女童不可以跟其他小朋友炫耀。
法官審酌,女童對吳男猥褻行為描述詳細,其年紀尚幼,應無性經驗及常識,倘非真實發生過、親身經歷使其記憶有所根本,實難任意杜撰上開猥褻情節或強行記憶,應無受他人指導而故為虛偽可能;另勘驗監視錄影畫面,吳在廁所內待了2分24秒,男性應不需如此久的時間,認定吳男有強制猥褻犯行,判刑4年。
吳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他罪證明確,且經過調查,吳男先前已有2次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合意性交紀錄,於緩刑期間又犯本案,加上他未對本案被害人道歉、賠償,毫無悔意,予以駁回,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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